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裁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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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复议判决,是指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比如判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确定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工商局)的行政许可等。
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裁定?

政府等行政机关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利的机关,也即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比较大的,因而是实际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谋取私利的情形是时有发生的,在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行政诉讼,继而相关机关需要在限定期限内得出行政裁决,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裁定?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判决裁定?

复议判决,是指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比如判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确定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工商局)的行政许可等。

裁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终结复议、中止复议、复议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适用范围:

1、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申请延长复议期限

仲裁是将当事人事先约定以后发生纠纷后,将争议的事项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目前我国的行政仲裁主要是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纠纷

例如:你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不发证给你,你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经复议,上一级工商局认为下级工商局不发证无正当理由,判决县工商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即重新审查你的资格,发证给你。

复议期间,你忽然想撤销复议申请了,市工商局审查你撤销复议理由正当,就会裁定准予撤销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你发现复议机构记录员和县工商局发证机关的领导是父女关系,你提出回避申请,市工商局经审查属实,就会做出记录员回避的决定。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什么?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哪些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行政判定、行政裁决是三种不同的专有名词,行政复议是由不服从行政诉讼裁决的当事人提出的,受理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得出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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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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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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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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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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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服仲裁裁决不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不收费不妨试一试,即使不能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申请行政复议前,一定要弄清楚您所不服的行为是否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如果不弄清楚这一点,是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李某没有依法向人民,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以及复议机关的审查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做保证。如果这一过程超过了15日,势必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人民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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