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概况
于欣律师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取研究生学位。他于2023年开始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执业理念为“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即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此外,他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对应链接为//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也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
诈骗罪案件成功辩护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何XX提供辩护。2022年,犯罪嫌疑人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依法指派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何XX自愿认罪认罚。于欣律师在案件中充分考虑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何XX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证据不足不起诉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博湖县公安局执行。于欣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XX伙同XX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XX获利12500元,其行为涉嫌赌博罪。但经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于欣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紧紧围绕证据不足这一关键要点进行辩护。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案件不起诉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欣律师担任陈XX的辩护人。2023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于欣律师在辩护中,强调陈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于欣律师在多起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其他擅长领域,相信他也能以其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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