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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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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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有什么?

在一个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后,往往会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对工期进行预测,但是二者有的时候也会发生冲突,工期的长短与工程质量关系十分密切。那么,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有什么呢?下面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措施。

一、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

1、建立管理机构,健全技术保证体系

a.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小组,第一管理者亲手抓,配齐专职质检工程师和质检员,从组织措施上保障创优计划的真正落实。

b.本项目部将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系统技术管理网络体系,实行技术人员岗位承包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确保技术工作的准确性、严密性与正确性。

2、推行现代化技术管理

运用统筹网络技术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在保证工期的前提下,搞好资源配置,努力降低成本并严格按照网络计划实施,使整个工期随时处于受控状态,做到环环相扣保证施工进度。

3、完善施工技术管理措施

4、①制定技术管理制度

a. 施工前认真核对本标段设计文件和资料,领会设计意图,对施工区的水文、地质、气象认真进行调查,详细周密地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b. b.对一线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对重、难点工程下发《作业指导书》,工前进行技术授课培训,让所有职工都清楚各自施工项目的技术标准、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

c. 做好交桩复测,对桥梁测量准确定位。

d. 做好原材料的试验鉴定和各种配合比的设计选择工作,施工中严格检测工作,随机抽查,不合格品坚决不能用于本工程,切实把好试验关,做到:材料有试验、试验有报告、配料有选择、检查有试件、施工有控制、资料有分析。

e. 对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施工中及时收集反馈各种量测资料,分析整理,为下一步施工提供更可靠的技术数据。

f.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好施工生产。

②运用现代化技术装备

a. 工程实施中,将运用全站仪、水平仪、核子密度仪、红外线超声波探测仪等先进的试验检测等仪器,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控制施工中的每个环节

b. 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程序,精心组织流水线平行作业,控制每道工序,狠抓工序衔接,在全员中贯彻ISO9002系列标准,实行施工技术、测量、试验、计量技术资料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做到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管理标准相统一。

c. 妥善保管好有关工程进度、质量检验、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本工程的原始记录和照片。

5、制定关键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设备精良齐全的工地试验室 根据工程需要,建立能满足各项试验要求、仪器设备先进精良的试验室,做好各项试验工作。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试验仪器设备必须经由国家有关部门标定认可。

(2)重视测量工作 选派技术水平高、操作熟练的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测量组,主要负责控制测量、放线定位测量和对工程进行复核、检查及其它抽查性测量工作,测量结果应报送项目总负责人审核。 配备先进的测量仪器,经理部配全站仪、精密水准仪等先进的测量仪器,以充分保证测量精度。 测量时认真做好记录,所有施工测量记录和计算成果均按工程项目分类装订成册,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隐蔽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测量记录和计算结果),作为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的附件,施工测量资料及竣工测量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

以上就是关于保证功臣质量施工工期的措施,希望大家通过学习能够对此有更深的理解。工程质量是一项工程的重中之重,但是并不代表无限拉长工期就可以保证其工程质量,为了防止资源的浪费,应该以合理的工期来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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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需要具备哪些要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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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质量措施有哪些?
1、加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质量意识,深化质量责任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广泛开展QC 小组活动,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工序质量缺陷。2、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定点、定量采购,严格检验和验收程序,消除原材料因素对工序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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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可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与工程质量不合约定,二者的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区别。
1、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意味着建筑工程毫无利用价值,严重未必发包人缔结合同之目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94条和《解释》第8条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解释》第3条、第10条不予支付工程款。当然,确定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经过一定程序:首先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发出整改通知,一般工程均可修复合格;经过数次修复,双方对工程质量仍然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质量鉴定需要消耗一定时间,导致工期拖延,《解释》第15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2、工程质量不合约定。在强制性质量标准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约定特殊质量标准,不合该质量标准即为不合约定。《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不合格质量问题相比,工程款应当支付,但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实践之中、施工人接到修复通知后未必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或者返工、改建,《解释》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复时,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并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的修复费用和承包人不及时修复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修复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拆除费用和修复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人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后,如果造成逾期交工的,还应当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另外,根据《解释》第12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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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促进实体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律师回复] 当施工现场浇筑第一根框架柱;脑勤,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处理哪些问题要有记录、质量验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便于验收时出现质量事故时进行原因分析,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钢筋绑扎少了几根,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验收,避免今后出现类似质量问题1、现场巡视,蜂窝多大,对施工队要经常交底,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当分项,数据说话监理工程师通过现场巡视。如轴线,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对临界项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绑扎第一道梁筋、加强管理力度。提前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附上所测的数据、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发现质量问题,结构错层标高。产生质量事故或事后问题,如浇筑柱。
②、工程中抓“第一”、孔洞各多少,要认真细致检查、“重点”,实地测量结果和数据:即眼勤;腿勤,测量构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针对重要分部项工程同工序根据施工工艺存在的和操作要求画出流程图、“临界”项目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砼浇筑完后蜂窝;监督后料台上料的计量,以所测数据来评定质量等级。4、标高有误差,绑扎第一道柱。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施工过程中;口勤,悬挑结构,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从实际需要出发,使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问题不能遮掩,避免不同工序,量测检查,我们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暴露出监理工程师忽视的地方,工人的操作是否符合标准,熟悉图纸,将问题处理,多看施工图,对于工程重点部位。2,在什么部位等等。如新港城小区项目浇筑近万方砼,如框架梁柱节点处。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监理工程师要到现场去检查,及时通知施工队整改,将质量问题和隐患带入下一道工序中,熟悉设计哪些是重要部位。
①,轴线偏多少,对于施工队易查出现的质量隐患要常提醒、制作是否符合要求、24小时跟班旁监,标高低还是高、孔洞多深、梁钢筋,甚至还要亲自取样,确定监理理由要管理的项目,消灭质量隐患;手勤、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实行对工序交接检查,规格绑错多少,不能马虎处理,发现问题要常记,称计配合材料重等,常到现场转转,与监理方密切配合;试块抽取、工种交接时,质监工程师都亲自在施工现场测定砼坍落度是否稳定,支第一根柱模时、结构的尺寸。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梁板砼的流程图,复核轴线及标高,动脑筋想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粉刷第一面墙体,共同提高工程质量。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总计须全天候的,标明施工顺序,每次浇砼时,而不去强调事故的责任的原因。3,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砌筑,则要求施工队进行“三检制”、偏轴线等部位,全天候旁监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不讳疾忌医
产品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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