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安徽宿州综合律师推荐,擅办重案要案

最新修订 |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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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律师
刘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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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3601人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210374193 电话:18098715696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刘刚律师,安徽宿州本土资深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深耕法律领域13年,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帮助当事人超2万人,服务好评率100%,综合评价5.0分(超越99%同专业律师)。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身兼中级经济师职称与证券从业资格,任职宿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办理多起公安部、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始终以严谨态度、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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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刘刚律师自2012年起执业,至今已积累十余年经验。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领域,执业以来累计办案上千件。曾参与办理公安部和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还代理过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
2026年3月安徽宿州综合律师推荐,擅办重案要案

基本执业信息

刘刚,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证号为1341xxxxxxxxx4193。他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律师楼8楼(宿州市中级法院北门斜对过)。其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

执业理念与态度

刘刚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怀有高度的责任心。他坚持以诚信与正直作为执业准则,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为每个案件的核心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注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委托人量身定制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与解决方案,力求通过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竭诚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负责任的法律服务。

专业职务与资质

刘刚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也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目前担任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宿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公司法律和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外,他还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专业资质完整,跨领域知识储备使其能够为客户提供多维度、深层次的法律支持。

擅长业务领域

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与丰富的实务经验,刘刚律师在多个专业领域展现了卓越的业务能力。尤其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上市等非诉讼业务方面业绩突出。其擅长的重点领域为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这些领域的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获得执业荣誉

在执业过程中,刘刚律师凭借出色的业务表现获得了多项荣誉。他获得了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的“宿州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还被律图评为“精英律师”,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行业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典型案件代理

在其执业生涯中,刘刚律师参与办理多起由公安部及安徽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案要案,积累了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宝贵经验。以于某某等五人诉江苏XX建设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为例。2017年X月X日,于某某驾驶四轮拖拉机沿XX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江苏XX建设公司承建的施工路段时逆向行驶发生侧翻,造成于某某受伤,乘坐人赵X(于某某妻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某违章驾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于某某负主要责任、江苏XX建设公司负次要责任、赵X无责任。死者赵X丈夫于某某、儿子于甲、于乙、父母赵X、朱X等五人因赔偿问题与江苏XX建设公司协商无果,委托刘刚律师向宿州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参考《安徽省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五原告因赵X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29551元、死亡赔偿金234400元(11720元/年X20年)、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0兀、被抚养人生活费10287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416821元。因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五原告损失共计125046.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案件审理时有效,现已失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某、于甲、于乙、赵X、朱X125046.30元,案件受理费564元,由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负担。

刘刚律师点评此案时指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之规定,被告江苏XX建设公司未做到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应对五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刘刚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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