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目前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深耕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辩护
在执业过程中,陈俊全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刑事案件。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最终获不起诉。还有李某涉黑案,经他努力,案件最终只认定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为李某减轻了罪责。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他也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陈某猥亵罪案,他成功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他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xx等人,导致xx等人从电动自行车上摔落进而引发争执,蓝xx等人与xx等人事前素不相识,蓝xx的行为属于“无事生非”。而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说明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
同时,他还提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是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蒙Xx进行的有效辩护,在一定程度上为蒙X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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