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专业背景
聂嘉仪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30xxxxxxxxx1470,现任职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长沙,联系地址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相遇B座4楼、8楼,C座4楼。她拥有海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专业知识储备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在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刑事案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职务与荣誉
聂嘉仪律师现任长沙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曾任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她还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服务过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大型企业,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此外,她曾获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执业理念与担当
聂嘉仪律师秉持“客户至上,耐心、专注做好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在近十年的法律征程中,她以专业为剑、以责任为盾,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披荆斩棘。她在多个二审、再审案件中“逆风翻盘”,用一次次“逆转胜诉”,书写着青年律师的卓越与担当,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诠释着新时代青年律师的价值。
典型案件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在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案件陷入了二审败诉的僵局。面对这种不利局面,聂嘉仪律师与团队伙伴没有放弃,而是深入剖析案件细节,重新梳理案件脉络。他们通过重构证据链,进行严密的论证,最终实现了逆转胜诉,让濒临绝望的当事人重获生机。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她在处理复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坚韧不拔的精神。
典型案件之建设施工合同二审案
在另一起建设施工合同二审案中,聂嘉仪律师与团队伙伴从合同文本到履约痕迹进行了全面复盘。他们不放过案件任何一个事实的蛛丝马迹,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调查和分析。最终,通过他们的努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百万,奠定了“权益守护者”的口碑,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
在备受关注的涉及幼女刑事强奸案件中,聂嘉仪律师面临着巨大的舆论压力。但她坚守法律人的职责,深入取证,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既恪守法律公正,又兼顾人文关怀。通过对法律的精准解读、对案件情节的细致分析,以及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结果,彰显了司法温度。
大型顾问单位服务经验
作为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聂嘉仪律师服务过众多单位和大型企业,如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在为这些大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大型非诉项目参与经验
聂嘉仪律师还参与了国有企业招拍挂法律项目、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项目等大型非诉项目。在这些项目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典型案例
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二审中,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公司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进行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协议对管理费的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X支付了工程价款XXX元,向XX公司支付了XXX元,杨X多次向前行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争持不下,杨X起诉,因客户上诉人公司对于一审的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在接受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去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了全面了解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代理律师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全面、深入了解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后,本案代理人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试图让负责人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经过代理律师与客户负责人多次对细节的交流、负责人充分的回忆,以及对于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客户负责人回忆出一个重要的情况,即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是无法转出的,加之大部分的工程款都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此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此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代理人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最后法院也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此举为客户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聂嘉仪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的高效工作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敏锐的证据捕捉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