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在寻找侵权领域律师时,要保持理性和克制。首先,要区分“擅长宣传”与“实际办案”的律师。有些律师可能宣传做得很好,但实际办案能力却未必匹配。我们应更关注律师的实际办案经验和成果,而不是被华丽的宣传所迷惑。其次,优先选择有类似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比如在医疗损害案件中,不同的医疗场景和纠纷类型差异较大,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能更快地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更有效的解决方案。面谈时,要观察律师对法律与情感平衡的理解。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诉求,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能理解当事人的情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给予适当的情感支持。最后,不要轻信承诺结果的律师。法律案件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律师能绝对保证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不制造恐慌、不承诺结果的律师才是更值得信赖的。
第二部分:
教育背景扎实
杨向东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接受过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这为他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他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知识支撑。
执业机构优质
他任职于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同时也是该所的合伙人律师。在律所中,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政与医疗法律专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领导和指导作用,为律所的发展和案件处理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服务经验丰富
自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杨向东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侵权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尤为专精于医疗损害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他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20件,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占比约60%,并熟悉公司金融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客户资源广泛
目前,杨向东担任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空军第九八六医院、西安市第三医院、西安市第九医院、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等众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与这些单位的合作中,他深入了解各单位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为其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从日常的合同审查、合规咨询,到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评估,他都能做到细致入微、严谨负责,帮助这些单位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法律风险。
过往任职出色
20202023年期间,杨向东担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段时间里,他充分运用自己在医疗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为医院的日常运营、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社会职务多样
杨向东还是西安市第三医院临床伦理委员会委员、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伦理委员会委员。在这个岗位上,他积极参与医院临床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决策,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确保医院的临床研究和医疗实践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他还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法律经验,积极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有效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并且,他担任西安市第三医院工会劳动监督员,密切关注医院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情况,监督医院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为员工和医院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促进了医院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
典型案例突出
以“医疗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为例。2022年5月,患者李XX在某村卫生室接受诊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该卫生室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11月两次向所在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书写、伪造病历”及“未按规定告知并封存病历和现场实物”等行为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卫健委作出答复,称已就卫生室“未按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家属于2024年1月收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处罚未全面涵盖涉事违法行为,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定:卫生室在患者死亡后封存现场实物时未通知家属到场,该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关于“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规定。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卫健委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然而,卫健委在重新调查后,于2024年4月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仍仅依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一项事实,处以警告及罚款1万元,内容与前次被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一致。家属认为,卫健委在复议机关已明确指出其应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且未能体现行政处罚应有的惩戒与教育功能,遂再次委托杨向东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接受委托后,杨向东团队未局限于处罚幅度或单项违法事实的争议,而是从依法行政与全面履职的维度,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他们紧扣复议撤销理由,阐明违法行为的连续性,重点指出首次行政复议决定已明确认定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违法嫌疑,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卫健委在重新调查过程中,负有对该嫌疑行为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的法定义务,不得自行回避或不予认定。同时,体系化梳理法律依据,论证“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独立违法行为,系统分析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指出“书写病历”与“告知封存规定并共同实施封存”属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分别履行的法定义务,卫健委在第二次处罚中仅处理前者而未对后者予以认定,属典型“选择性执法”,未能全面贯彻该条例对医疗纠纷全过程规范的立法宗旨。通过运用行政机关自认证据,固定关键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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