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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抚州地区的法庭上,气氛紧张而凝重。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满脸不服,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的产权归属问题争论不休。一场围绕塑料厂产权的继承纠纷上诉案就此拉开帷幕。
纠纷缘起
上诉人主张案涉塑料厂系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请求确认该厂产权归包括各方当事人在内的多人共同所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他们提起上诉。原来,1985年2月7日周XX代表更新塑料厂与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不久周XX去世。1999-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离世且未留遗嘱。2002年,周XX换领新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上诉人称该厂是周XX、万X二与其他家族成员在周XX死后共同创办,被上诉人则认为是周XX生前出资购买,自己作为继承人依法享有权利,还指出上诉人诉求已过时效,部分上诉人无主体资格。
代理出击
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仔细核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有主张;收集房地买卖协议等证据,证明初始出资人为周XX;指出上诉人诉求已过诉讼时效;还明确部分上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她围绕焦点清晰阐述意见,有效质证上诉人证据,强调其举证不能。
二审裁决
本案核心争议是案由和产权归属。二审法院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产权,依据民法典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各方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厂为个人投资或家庭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确定非民事诉讼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何梦律师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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