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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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是涉及到所有人的法律,和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总则对于实际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和立法,目的就是让遇到问题的时候,有法可依,有处理问题的依据。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客体的严格约束就是确保在处理法律问题和事务的时候能够公平公正,能够让大家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但是具体的客体规定是怎么样的,可以到本文作一番了解。
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是涉及到所有人的法律,和大家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总则对于实际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和立法,目的就是让遇到问题的时候,有法可依,有处理问题的依据。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客体的严格约束就是确保在处理法律问题和事务的时候能够公平公正,能够让大家得到一个公平的结果,但是具体的客体规定是怎么样的,可以到本文作一番了解。

一、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规定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总体框架设计上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应否规定权利客体以及怎样规定权利客体问题。这关系到民法总则框架结构的理论基础,也关系到民法总则规定民法一般性规则的基本内容。未来民法总则权利客体一章应当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民法总则规定本章的标题怎样设置。建议简称为“客体”,在民法典中,环境、语境及含义均已特定,无须添设其他定语,就足以说明问题。

第二,是否要有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一般性规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权利客体,主要是界定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范围,一一列出即可,没有必要作出一般性规定。鉴于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作出一般性规定,因而予以规定也无妨。

第三,是否应当规定身份利益。民法总则是否规定身份利益为权利客体在于亲属法是否回归民法典。目前,亲属法回归民法典已成共识,当然应当规定身份利益为权利客体。

第四,是否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因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当然是民事权利客体。由于知识产权篇幅过大,民法典无法全部容纳,因而可以在民法总则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以明确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地位,使知识产权与民法之间建立起“血缘”关系。

第五,是否规定行为是民事权利客体。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体现为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客体才是物或者其他利益。因此,民法总则在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中应当包括行为。

二、权利客体是什么

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财产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是财产,流转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货物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税收法律关系客体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客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就可以依法办理有关的事情了。民法总则涉及到的不仅是权利客体,也会涉及到其他方面,当然大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依法处理。民法总则不仅赋予大家大家权利,同时也规范了大家的权利,对于权利客体的明确就是规范权利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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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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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商主体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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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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