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克服入职前的焦虑?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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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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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调整认知,2、学习与人交往,体会交往的乐趣。交往既不可怕,又可学习。同时不要把注意力都放在对上班的担忧上,想像一下上班后,可能获得的成功和喜悦,帮助自己克服恐惧。3、放松。放松训练在很多书上都有介绍,可以自己学习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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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录取后,在兴奋的同时有人亦会产生焦虑的情绪,随着上班时间的临近,焦虑会愈发加重,这种入职前的焦虑多见于刚从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因为大学生刚从校园出来,没有工作经验,基本处于一张白纸的状态,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尤其是新入职的大学生介绍一下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应对。

对于初入职场的新人而言,仅凭出色的专业知识并不一定能胜任工作。工作需要人有激情,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因此,对于他们而言首要之举便是如何调整心理面对全新的环境。

从大学校园步入职场,毕业生会有种种的不适,他们心理紧张,害怕工作,这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患了“上班恐惧症”。

患“上班恐惧症”的具体表现是:对上班或工作情境感到畏惧,而且越临近上班时间,这种畏惧情绪越强烈,心理紧张程度越高。出现这样症状的人,多是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与社会接触较少、心理素质存在缺陷、在人际交往上存在一定问题的人。

如何克服入职前的焦虑,早日走上正常的工作生活呢?

一、调整认知

每个人都不可能老是停留在学生时代,最终都要工作,每天忧心忡忡,无法改变任何事情。与其消极痛苦,不如积极适应。

二、学习与人交往

体会交往的乐趣。交往既不可怕,又可学习。同时不要把注意力都放在对上班的担忧上,想像一下上班后,可能获得的成功和喜悦,帮助自己克服恐惧。

三、放松

放松训练在很多书上都有介绍,可以自己学习训练。

四、求助

通常自己是无法克服恐惧的,总是试图回避。所以不要放弃自己的最后一个权利,求助专业人士,比如职业指导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他们会从职业的角度出发,给你科学的指导。而且你不用担心,他们绝对会理解和尊重你。

五、入职前做好心理和角色转变

就像演员在舞台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一样,人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从事不同的社会职业(或中心任务)都要有相应的个人行为模式,即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因此,社会角色就是个人在社会关系体系中处于特定的社会地位、并符合社会要求的一套个人行为模式。

心理学上的角色转换理论认为,在新旧角色的转换过程中,无论是由上级到下级、由领导到子女、由学生到老师、由主人到客人还是由学生到职员,都必然伴随着新旧角色的冲突和强烈心理不适。

角色冲突是普遍存在的。但可以通过角色协调使得角色冲突尽可能地降至最低限度。协调新旧角色冲突的有效方法是角色学习,即通过观念培养和技能训练,以提高角色扮演能力,使角色得以成功转换。对于广大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实习就是一个很有效的手段。所谓实习,是指实地学习或在实践中学习。它不同于“勤工俭学”,它的直接目的不是获得报酬,而是大、中专院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步入职场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

实习可以为同学们提供了解和熟悉工作实际的机会。只有在实际工作中,他们才可以知道工作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自己更适合做什么、哪些知识是有用的、对自己的知识结构做哪些补充和调整、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将有助于他们更全面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职业,并据此科学地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

还有,实习是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借助实习,学生可以初步完成从理想到现实的心理转换和从学生到职员的角色转换。顺利的心理转换可以减轻学生初入职场将要经历的现实冲击,完整的角色转换能为他们将来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当然,实习只是一个手段,对广大应届毕业生来说,更重要的是进行心理调整,在工作中尽快认同自己的角色转换。

入职前的焦虑对于刚刚进入社会职场的大学生而言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也不必过于恐慌,一味地怀疑自己。要正确地看待这件事情,积极调整自己的认知,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做到胸有成竹,也可以提前做一些实习或者兼职,学习与人交往和体验角色的转换来丰富自己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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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到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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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通知上取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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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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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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