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何梦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是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服务地区为鹰潭。她毕业于海南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何梦律师现任江西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还曾担任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等职。她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及民商事纠纷解决等领域经验丰富。
案件背景
上诉人周XX、周XX、周X三等人与被上诉人周XX、周XX、万X就某塑料厂(产权证号:房权证抚集房换字第00002号)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上诉人主张案涉塑料厂系家族成员共同投资创办,请求确认该厂产权归包括各方当事人在内的多人共同所有。因不服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上诉人提起上诉。
经法院查明,1985年2月7日,某更新塑料厂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地买卖协议,周XX代表更新塑料厂签字,不久后周XX于1985年5月死亡。1999年至2001年,周XX、万X二相继死亡且未留遗嘱。2002年,周XX以办理人身份申请换领新证,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案涉塑料厂,产权为集体所有房产。
代理过程
何梦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深入研究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她从多方面展开代理工作。首先,仔细核查案涉塑料厂的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该厂,产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反驳上诉人关于产权归属个人或家族共同共有的主张。其次,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房地买卖协议、产权登记资料等,证明案涉塑料厂的初始出资人为周XX,被上诉人作为周XX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再者,针对诉讼时效问题,明确上诉人在周XX、万X二去世后二十多年内均未对案涉塑料厂的权属及继承权提出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另外,指出部分上诉人并非周XX、万X二的合法继承人,不具备本案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在庭审过程中,何梦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阐述代理意见,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强调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事实及案涉房产归其共同所有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以及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法定继承和共同投资两个法律关系,将案由调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关于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产权登记为集体所有,归属案涉塑料厂,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厂系个人投资成立或属家庭共同财产。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确定并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何梦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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