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24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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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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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次新规中将创新层准入标准一改为“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而原标准则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
我国2024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现如今挂牌新三板的这一块还是各位金融界人士比较关注的一个新兴板块,并且对于股民来说,国家制定的关于新三板的交易规则也必须要了解一下才可以。由于受到新三板发行量的冲击,国家对于新三板的交易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正,那么,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2、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5、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6、 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7、 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二、新三板交易范围: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交易制度的问题

设置交易门槛限制股份流动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金进入交易市场,最终也影响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跃程度。

券商作用仍有进一步扩宽的空间,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对于新三板交易并不能发挥进一步作用,诸如进一步引导和发现价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3]

融资仍然存在一定难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致使不能充分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希望通过广泛的投资者的快捷融资存在一定难度。

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受限,虽然此举旨在减少风险,但也使得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分享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发展成果。

非公众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红线,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跃程度。

分别是分级结算,投资者委托交易,交易必须主办券商代理,而且股份交易的时候设置了最低的限额。现如今,如果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不足一千股的话,是没有办法在新三板上正式交易的。对这种余额不足一千股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委托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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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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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多久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什么时候 新三板原始股过了锁定期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具体的锁定期需要看公司的规定 一、新三板上市的作用: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 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挂牌新三板相比IPO的优势: 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创业板与新三板系统,都是服务于创新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两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上虽然有交叉,但也有差异。创业板面向成长后期、接近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新三板针对初创后期、有产品、有一定盈利模式、接近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其优势在于: 1、门槛更低 2、申报流程更简单 在主板和创业板IPO,实行的是核准制,即需要券商保荐、3年督导,须经中国核准受行业监管。单就IPO审核阶段来说,就要经历受理材料、分发材料、见面会、问核、反馈会、落实反馈意见、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落实发审委意见、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的一系列复杂流程。 而新三板实行的是备案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中国出具核准批文即可。从具体操作流程来看,完成股改、选择券商、召开股东会之后先进行项目立项,就可进行尽职调查及材料制作,经券商内核后即可递交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备案后即可完。 3、速度更快 4、交易方式更灵活 目前,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是集中交易,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上市企业相对较为被动。而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可灵活运用协议交易、做市交易、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企业掌握更多主动权。 5、信披要求更低 主板和创业板对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要求是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和所有临时报告。新三板公司股份挂牌前,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减少了季报和临时事项的披露,注重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而言,上市公司在公众视野中的暴露面更大,企业在信息披露上承担的压力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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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购买新三板股票新三板交易平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三板是什么,如何购买新三板股票 在讲新三板之前,我们不得不先了解下三板,三板又叫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它是指具有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规范股份转让服务的股份转让平台。 三板始建于2001年6月。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原STAQ(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NET(全国证券交易系统)挂牌公司和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这类公司按其资质和信息披露履行情况,其股票采取每周集合竞价1次、3次或5次的方式进行转让;另一类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报价转让,目前主要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转让主要采取协商配对和定价委托的方式进行成交。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非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同时也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并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的流通问题。 而“新三板”市场则是特指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入转让试点。因为进入股份转让的企业都是高科技企业,和原来的退市企业以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不同,所以就被形象的成为“新三板”。“新三板”主要是针对公司,这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出现对企业、公司都会有很大的好处。 如何购买三板股票 新三板是什么,大家应该明白了,那如何购买这些股票呢?三板股票风险相对来说非常大,购买三板股票需要另外开通一个三板账户。本人带着身份证和股东卡到具备三板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就行了。开通三板账户后就能购买三板股票了。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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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2、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5、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6、 投资者委托交易。7、 分级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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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原始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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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适用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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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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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6条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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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交易方式有哪些
新三板交易方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1)协议转让相对比较随意,可以挂单让别人点击成交,也可以预设一个倒手暗号,双方的成交额、暗号、价格必须完全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才能成交。外加不设涨跌幅限制,因而价格变动很剧烈。通常来讲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流动性较差,绝大部分公司挂板至今没有成交过。
(2)做市转让简单介绍一下做市商的概念,做市商实际上类似于批发商,从做市公司处获得库存股,然后当投资者需要买卖股票时,投资者间不直接成交,而是通过做市商作为对手方,只要是在报价区间就有成交义务。因此做市商为新三板提供了流动性,股权相比协议转让来说流动性更好。
(3)竞价交易目前还未推出,初步打算和主板、创业板市场使用一样的竞价交易方式,除了一些诸如投资者准入之类的门槛,大体上将会和主板市场差不多,同时我们预期竞价交易的公司将会推出一个专门的交易层次,门槛也会相比上两种更为宽松一些,当然相应地,在竞价交易层次上的公司也会最为优秀。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适用指南: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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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疑问的详解是什么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2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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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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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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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新三板原始股什么时候交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什么时候 新三板原始股过了锁定期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具体的锁定期需要看公司的规定 一、新三板上市的作用: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 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挂牌新三板相比IPO的优势: 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创业板与新三板系统,都是服务于创新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两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上虽然有交叉,但也有差异。创业板面向成长后期、接近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新三板针对初创后期、有产品、有一定盈利模式、接近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其优势在于: 1、门槛更低 2、申报流程更简单 在主板和创业板IPO,实行的是核准制,即需要券商保荐、3年督导,须经中国核准受行业监管。单就IPO审核阶段来说,就要经历受理材料、分发材料、见面会、问核、反馈会、落实反馈意见、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落实发审委意见、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的一系列复杂流程。 而新三板实行的是备案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中国出具核准批文即可。从具体操作流程来看,完成股改、选择券商、召开股东会之后先进行项目立项,就可进行尽职调查及材料制作,经券商内核后即可递交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备案后即可完。 3、速度更快 4、交易方式更灵活 目前,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是集中交易,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上市企业相对较为被动。而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可灵活运用协议交易、做市交易、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企业掌握更多主动权。 5、信披要求更低 主板和创业板对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要求是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和所有临时报告。新三板公司股份挂牌前,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减少了季报和临时事项的披露,注重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而言,上市公司在公众视野中的暴露面更大,企业在信息披露上承担的压力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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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什么,新三板交易方式有哪些?
新三板交易方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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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原始股上市多久能交易
[律师回复] 对于新三板原始股上市多久能交易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始股,其实是企业还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较之主板市场股票锁定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环境更加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已经持股一年,那么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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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原始股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什么时候 新三板原始股过了锁定期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具体的锁定期需要看公司的规定 一、新三板上市的作用: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 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挂牌新三板相比IPO的优势: 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创业板与新三板系统,都是服务于创新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两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上虽然有交叉,但也有差异。创业板面向成长后期、接近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新三板针对初创后期、有产品、有一定盈利模式、接近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其优势在于: 1、门槛更低 2、申报流程更简单 在主板和创业板IPO,实行的是核准制,即需要券商保荐、3年督导,须经中国核准受行业监管。单就IPO审核阶段来说,就要经历受理材料、分发材料、见面会、问核、反馈会、落实反馈意见、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落实发审委意见、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的一系列复杂流程。 而新三板实行的是备案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中国出具核准批文即可。从具体操作流程来看,完成股改、选择券商、召开股东会之后先进行项目立项,就可进行尽职调查及材料制作,经券商内核后即可递交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备案后即可完。 3、速度更快 4、交易方式更灵活 目前,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是集中交易,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上市企业相对较为被动。而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可灵活运用协议交易、做市交易、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企业掌握更多主动权。 5、信披要求更低 主板和创业板对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要求是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和所有临时报告。新三板公司股份挂牌前,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减少了季报和临时事项的披露,注重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而言,上市公司在公众视野中的暴露面更大,企业在信息披露上承担的压力也更大。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什么时候 新三板原始股过了锁定期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具体的锁定期需要看公司的规定 一、新三板上市的作用: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 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挂牌新三板相比IPO的优势: 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创业板与新三板系统,都是服务于创新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两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上虽然有交叉,但也有差异。创业板面向成长后期、接近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新三板针对初创后期、有产品、有一定盈利模式、接近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其优势在于: 1、门槛更低 2、申报流程更简单 在主板和创业板IPO,实行的是核准制,即需要券商保荐、3年督导,须经中国核准受行业监管。单就IPO审核阶段来说,就要经历受理材料、分发材料、见面会、问核、反馈会、落实反馈意见、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落实发审委意见、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的一系列复杂流程。 而新三板实行的是备案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中国出具核准批文即可。从具体操作流程来看,完成股改、选择券商、召开股东会之后先进行项目立项,就可进行尽职调查及材料制作,经券商内核后即可递交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备案后即可完。 3、速度更快 4、交易方式更灵活 目前,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是集中交易,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上市企业相对较为被动。而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可灵活运用协议交易、做市交易、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企业掌握更多主动权。 5、信披要求更低 主板和创业板对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要求是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和所有临时报告。新三板公司股份挂牌前,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减少了季报和临时事项的披露,注重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而言,上市公司在公众视野中的暴露面更大,企业在信息披露上承担的压力也更大。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三板原始股交易时间是什么时候 新三板原始股过了锁定期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具体的锁定期需要看公司的规定 一、新三板上市的作用: 1、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 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挂牌新三板相比IPO的优势: 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创业板与新三板系统,都是服务于创新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两个市场的服务对象上虽然有交叉,但也有差异。创业板面向成长后期、接近成熟期的中小企业,新三板针对初创后期、有产品、有一定盈利模式、接近于成长初期的中小企业。其优势在于: 1、门槛更低 2、申报流程更简单 在主板和创业板IPO,实行的是核准制,即需要券商保荐、3年督导,须经中国核准受行业监管。单就IPO审核阶段来说,就要经历受理材料、分发材料、见面会、问核、反馈会、落实反馈意见、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落实发审委意见、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的一系列复杂流程。 而新三板实行的是备案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中国出具核准批文即可。从具体操作流程来看,完成股改、选择券商、召开股东会之后先进行项目立项,就可进行尽职调查及材料制作,经券商内核后即可递交监管部门审核备案,确认备案后即可完。 3、速度更快 4、交易方式更灵活 目前,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是集中交易,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上市企业相对较为被动。而在新三板挂牌交易,可灵活运用协议交易、做市交易、竞价交易等多种方式,企业掌握更多主动权。 5、信披要求更低 主板和创业板对信息披露机制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要求是披露年报、中报、季报和所有临时报告。新三板公司股份挂牌前,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减少了季报和临时事项的披露,注重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对企业的影响。相对而言,上市公司在公众视野中的暴露面更大,企业在信息披露上承担的压力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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