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务法律复合背景
黄明律师毕业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本科学历。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已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近十年财务工作,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使他精通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熟悉企业运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商业决策逻辑。为提升专业能力,他先后考取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形成“三师合一”知识体系。自2023年执业以来,他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现就职于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南充市嘉陵区陈寿路299号。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南充某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中,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方当事人(原告)。20年8月31日,该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项目二期427户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先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用被告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且被告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起诉前仍拖欠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庭审代理策略
黄明律师与赵X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为维护我方当事人权益,代理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一是欠付工程款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适用问题。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但称偿付困难并异议高额违约金。代理律师采取多项策略: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与被告当庭对账,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针对违约金争议,指出《补充协议》未明确“免除”违约责任,被告拖欠构成违约应担责,并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约定背景;在坚持违约责任主张时,考虑法院可能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主张,部分支持违约金诉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19,541元,认定被告逾期付款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因《补充协议》对原违约责任条款变更且未重新明确标准,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逾期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判决明确合同履行中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视为对原合同相关部分整体变更,未重新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由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但债权人核心债权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仍会受法律保护。黄明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应对,保障了企业现金流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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