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丰富的执业经历
程豪律师拥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自2014年起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5934。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南京,联系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
出色的办案成果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其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泛的服务客户
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程豪律师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他以专业精湛、服务优质、效率卓越著称,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担任的社会职务
程豪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担任了一些社会职务。他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同时也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以及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这些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专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
获得的荣誉奖项
在执业过程中,程豪律师也获得了多项荣誉。2019年,他被评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2020年,又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的称号。这些荣誉是对他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肯定。
经典代表案件
程豪律师在各类案件中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民事案件方面,有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在刑事案件方面,程豪律师也有诸多成功案例。如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进行有效辩护;为王某某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进行有效辩护,最终辩为挪用资金罪;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经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具体案例分析
以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为例。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管件生产、销售,五金、化工产品、钢材、陶瓷制品、建筑材料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被告单位成立后,由被告人黄XX经营和管理,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
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南审希地会专审字(2018)第229号《关于“黄XX案”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向等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01XXXX5817.38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XXX.87元、“中财”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50元,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牌、“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在这样复杂的案件中,程豪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最终使得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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