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这所高校为他奠定了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自2018年起,他开始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在长达八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多达三百件,在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累。
执业理念与服务区域
李泽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高度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他的服务区域广泛,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并且通过了律图平台的三重认证,获得了用户的高度认可,在推荐指数方面名列前茅。在日常的工作中,他始终坚持亲力亲为办理每一个案件,以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
擅长领域及能力体现
李泽宇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他不仅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保定地区执行律师,还能够承接风险代理业务,先办案后收费。他拥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能提供相关资源。其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够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2X23年,李泽宇律师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中铁X局)因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问题产生纠纷。2X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对账确认工程款为14X9X9X元,但款项一直未支付。中铁X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且未告知原告。
李泽宇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原告与何X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而无效。同时,由于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求,而驳回了原告对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此案件体现了李泽宇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精准运用。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处理
201X年,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但工程结束后,被告尚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发包方资金短缺、工程款未给付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李泽宇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指出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款项。虽然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但根据被告在工程竣工后陆续付款的事实,原告以最后一笔付款时间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这一案件彰显了李泽宇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综合能力与团队协作
李泽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注重自身专业能力的提升,还展现出了强大的团队协作能力。他能够结合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曾参与大型企业的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全面的法律服务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他作为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核心成员,持续深耕法律实务,以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李泽宇律师有望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在法律领域继续创造佳绩,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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