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就职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库尔勒,联系地址是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在教育背景方面,于欣律师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他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相关链接为//mp.weixin.qq.com/s/pTBZukI2o3isHwr5Xg64Q?scene=1&click_id=2,同时也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抖音主页链接为//v.douyin.com/eZsaXU6fY8/3@9.com。
执业理念与案件数量
于欣律师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领域
于欣律师擅长的领域较为广泛,包括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在刑事案件方面,他展现出了出色的辩护能力,以下是其处理的几个典型刑事案件。
诈骗罪案件辩护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XX,于2022年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于欣律师为其辩护,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对何XX拟决定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变更及不起诉辩护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X日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赌博罪向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于欣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涉嫌赌博罪。但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最终,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辩护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于2023年X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于欣律师为其辩护,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于欣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在证据和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同时,他在其他擅长领域也可能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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