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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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金融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等手段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学界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颇多争论,有人认为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通过计算机技术的方式,有人认为是指侵害公民网络的金融安全,总而言之,该罪涉及网络也涉及金融安全。
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网络金融犯罪行为也是数见不鲜,严重地阻碍了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因此,它也成为了威胁我国金融领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呢?网络金融犯罪又有哪些特点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大家做详细说明。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

网络金融犯罪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网络诈骗犯罪,另一类是网络集资类犯罪。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互联网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网络诈骗因依托互联网平台,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及更广泛的破坏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网络诈骗犯罪亦随之发展,并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分为网络购物诈骗、网络投资诈骗及冒充机构诈骗等类型。

1.网络购物诈骗

网络购物因其便捷性、商品多样性的特点,逐渐成为普通人购物的主要方式,围绕网络购物而发展出的诈骗活动数量亦逐年增多。根据腾讯安全发布的《2017年第一季度反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网络购物诈骗金额在网络诈骗金额中占比59%,位居第一。在网购诈骗中,犯罪分子一般以刷购物网站信誉拿佣金、发货异常、购物退款等为由,诱导用户转账从而骗取钱财。

2.网络投资诈骗

网络投资诈骗可分为信用贷款诈骗和网络股票交易诈骗。

信用贷款诈骗通常是指犯罪分子谎称可办理高额信用卡或大额贷款,并以缴纳手续费等名义诈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常见的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为例,犯罪分子通过钓鱼网站、金融机构内部或各网站内部等手段取得被害人信息并与被害人联系,谎称可快速办理信用卡或办理大额信用卡,以收取手续费、开卡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在诈骗被害人的过程中,犯罪分子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还会向被害人邮寄伪造的信用卡。被害人汇款后,犯罪分子雇佣他人进行取款并取得被害人财物,从而完成整个诈骗活动。

网络股票交易诈骗一般仿造证券交易平台,搭建非法平台吸引被害人进行某类产品的价格涨跌投机,并引诱被害人缴纳保证金使用高杠杆参与交易,而犯罪分子则通过操纵该类产品的价格,诈骗被害人账户内的资金。此种诈骗活动中犯罪分子人数较多,分为业务员、操盘手、带盘老师及庄家,由业务员吸引被害人在仿造平台上开户,带盘老师引导被害人进行买卖操作,操盘手根据被害人买卖情况进行控盘操纵价格,最后将被害人投资资金“洗劫一空”并交由庄家。此类平台以期货、原油类交易平台为代表,因仿造证券交易平台搭建,具有相当的迷惑性,被害人误以为是合法平台而进行交易活动,被诈骗金额也较普通网络诈骗犯罪金额更高。

与网络投资诈骗犯罪类似,网络集资类犯罪主要依托平台来实施,指违反国家金融业管理法规,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进行再投资,从而进行牟利的活动。网络集资类犯罪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类犯罪为代表。

P2P指个人对个人、或者称为点对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行为,平台向借贷双方提供包括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P2P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情况而产生,客观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但是随着P2P平台的极速扩张,对于小微企业的资格审查、放款手续的审核以及后续还款保障等矛盾随着业务的扩张而爆发,导致了极大的风险。由于P2P借贷行为的特殊性,即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由第三人现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再由第三方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致使P2P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行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对于超出P2P平台运营范围的行为、小微企业的虚假贷款需求等因素,可能会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问题的发生。同时,由于P2P平台的系统性风险,“跑路”的P2P平台数量众多,涉及投资者和资金范围较广,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除P2P网贷平台外,集资类犯罪还有企业自行以募集资金为由,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的形式。此类募集有股权募集、项目募集等,既有企业自行发布,亦有企业自行成立理财平台发布、自融自用,除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外,有的还会借助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募集,影响范围广。

二、网络金融犯罪特点

网络金融犯罪伴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网络金融犯罪有其自身特点。

1.网络化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无论是PC端的电子金融平台,还是手机端的金融类APP,均使金融业务突破了地域限制,与普通人的生活联系更加紧密。网络金融犯罪随着网络金融的技术发展,亦具有网络金融网络化特点。

2.犯罪网产业链化

以网络诈骗类犯罪中的信用卡贷款诈骗为例,通常在此诈骗活动中,其上游犯罪可能涉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其下游犯罪可能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因互联网自身特点,使得上述诈骗活动可不受地域范围制约,上下游犯罪既可在不同地域独立进行,而又可组合实施共同犯罪,无疑使得其犯罪链更易成形。

3.国际化

互联网的开放性、及时性使得国家间的交流更加便利。在某个国家中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法,可能会快速在另一个国家复制并快速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手法的变种,并重新传回原发国,这使得网络金融犯罪具有国际化的特点。如3M网络诈骗犯罪,原发国系俄罗斯,后又在我国等其他国家出现。

4.集团化与碎片化

网络金融犯罪既有可能以集团形式出现,如前文中所述网络股票交易诈骗,参与人员人数较多,各自分工;又有可能以个人为单位实施犯罪,如网络购物诈骗,借助网络购物平台,无需多人参与即可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可单独成网,形成生态闭环,也可在开放环境中由个人借助网络实施,因此网络金融犯罪既具有集团化特点,又具有碎片化特点。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告诉发展的今天,公众一定要根据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及特点,正确而及时地识别网络金融犯罪,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如果遇到此类犯罪行为也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还金融领域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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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前是一直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的,目前网上都会进行一些金融公司出事的事情,所以想知道网络金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网络金融犯罪的表现
1、非法入侵网上银行信息系统。据统计,网络攻击对象为金融信息系统的占重点领域信息系统攻击案件总数的30%以上。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病毒、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攻击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和个人主机,改变数据,盗取银行资金,操纵股票价格,危害极大。
2、利用“网络钓鱼”的方式。目前,大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钓鱼”犯罪手法发布虚假信息,建立假冒的银行、证券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或大量发送携带木马病毒的电子邮件,截取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而窃取受害人资金,对网上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3、网络洗钱活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获取被害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后,往往通过网络电子商务购物等方式洗钱,以达到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借助全球庞大的金融电子网,洗钱行为往往很难被发现。
网络金融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中年青者占较大的比例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的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搭线窃听。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金融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之便作案占据有利的客观环境,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网络金融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人系统网络,一项犯罪指令,只须用秒来计算。它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处。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网上金融犯罪具有成本低、易实施、风险低等优势,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
朋友的弟弟因为缺钱通过网络诈骗骗取了上万元,所以我想帮他咨询一下网络犯罪的定义以及网络犯罪的相关处罚,希望懂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网络犯罪的定义以及网络犯罪的相关处罚如下: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
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体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计算机网络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计算机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特征。
4、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还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因为犯罪人必须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思考在计算机上输入计算机命令通过防火墙(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来侵入网络,造成破坏。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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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网络金融诈骗定义?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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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去哪个部门举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网络已经越来越发达了,但是随之而来的不仅是便利,还有各种各样的网络犯罪。近年来,受到网络犯罪的侵害的人不在少数,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加大了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也开通了网络金融犯罪举报的通道。那么网络金融犯罪举报应该去哪个部门?
一、通过互联网举报,类似中诉网这类举报网站,但效果不好;
二、通过向工商、银监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办法寻求解决,这种办法效果最好;
三、直接向人民。
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的信息依法是必须保密的。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已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秘密举报的举报人信息,公安机关有法定义务为其保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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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定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一)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二)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对于那些利用远程登录等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网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 一,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地。 (四)根据犯罪行为人最终目的及取得财产的地点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地以及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虽然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传统管辖规则构成了全方位的挑战,但是,仍然不应当盲目地、不假思索地认为传统管辖规则过于滞后而缺乏时代价值,应有的选择是,保持刑法理论的固有稳定性,充分发挥现有司法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根据传统管辖理论来冷静思考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并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填充和减少网络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空白和冲突。
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包括哪些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一)洗钱犯罪。
一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法分子注册成立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或是采取虚构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利用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点,实施一系列复杂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以混淆资金来源,规避反洗钱监管。
二是利用互联网货币。不法分子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并通过专门网站兑换成实际货币,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或是以投资的形式同网游公司相勾结,将大额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为游戏的虚拟币,演变为合法收益,堂而皇之地将“黑钱”洗白。三是利用网络借贷平台。由于该平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无法核查,且无需将借款数据报送金融机构,容易脱离监管视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又一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二)银行卡犯罪。
随着支付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已成为银行卡犯罪的最新作案工具。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植入木马,盗取网友的个人信息,再从卡中划转资金。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违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金额充入支付账户后提现,或是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
(三)非法集资犯罪。
目前网络借贷平台经营已从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收取贷款中介费用的“线上”模式,不断将重心转向发展营销队伍,向出资人提供理财产品的“线下”服务,其中介业务已由原本的资金供需撮合,逐渐演变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兼有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用于企业集资的行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本,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承诺保障收益。这种“变形”模式与非法集资十分相似,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隐患。
(四)非法证券犯罪。
证监会明确将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尽管美微众筹模式被叫停,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断衍生发展,打“擦边球”的情况还会发生。
(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由于当前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资金要求低、平台创业者风控能力良莠不齐,导致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一旦借款人违约或者网络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借贷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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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网络犯罪表现为非法侵入网上银行的信息系统,比如说这是属于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网络当中还存在这网络钓鱼的这样一种诈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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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具有职业性、多元性。职业性能够说是金融违法一个比较杰出的特征。违法人员大都对金融业务已非常了解,乃至有的自身就是银行、证券或保险业的内部工作人员,简直都是职业性的违法。由于只需非常了解金融内部运行机制和运行程序的人才有才能进行金融违法。一般来说,金融违法案件的实施与违法主体的专业知识水平缓执业操作才能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多元性也是金融违法的另一大特点。跟着信息时代的迅速开展,我国金融违法案件的违法主体已走入了多元化行列。违法主体既有自然人,也有单位,既有国内人员,也有国外不法分子。其中以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通一起作案、国内人员与国外人员彼此勾通作案最为杰出。
具有复杂性、高智能性。金融违法是一种显着带有智能型的违法,其违法方法也非常复杂。近年来,跟着金融职业的迅速开展,金融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运营业务也日益多元化、国际化、混业化。金融违法主体不只使用已把握的内部金融知识,还依托现代高科技、高技术方法进行作案,这样一来大大增强了破案的难度。再加上金融违法不管从个别违法仍是集团违法上来说,其涉案金额一般都比较大,牵涉相关人员也比较广泛,违法案件处理起来比较复杂,难以甄别。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飞速开展使金融违法越来越复杂化、高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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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年轻化趋势。2、在犯罪的方法上面,更多的表现为专业化、智能化。3、至于犯罪的手段,则也有多样化的趋势。4、与此同时,犯罪的隐蔽性与互动性也更高了。5、相比传统的金融犯罪,网络金融犯罪成本较低,而实际作案的工具则更为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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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查找罪犯如同大海捞针。但罪犯完成计算机犯罪却只需要很短的时间,有时只需要几秒钟,并且犯罪后可以很快地将犯罪记录消去,不留痕迹。犯罪证据的获取尤其是电子证据取证及效力,就成为办理网络犯罪的主要难点所在。
你好,律师想问一下什么是金融犯罪?我们国家的刑法 金融犯罪是什么规定和定义的呢?
[律师回复]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 金融犯罪在上述几条法律讲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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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有哪些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年轻化趋势。2、在犯罪的方法上面,更多的表现为专业化、智能化。3、至于犯罪的手段,则也有多样化的趋势。4、与此同时,犯罪的隐蔽性与互动性也更高了。5、相比传统的金融犯罪,网络金融犯罪成本较低,而实际作案的工具则更为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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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父母都在农村,最近打电话来说是被网络诈骗,对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请问网络犯罪事件金融领域的犯罪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网络金融犯罪日趋严重,严重威胁了金融领域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我国网络金融犯罪无论在规模还是在种类上都在扩张,且手段智能化高、隐蔽性强。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金融犯罪具有以下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金融犯罪。在网络金融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金融犯罪主体中年青者占较大的比例与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的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作案人主要是单位内部的计算机操作、复核和系统管理人员,其中20岁~35岁的年轻人占90%以上。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金融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3、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除了较常见的通过入侵网络金融系统获取信息进行诈骗外,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犯罪分子还创造出各种别出心裁的手段,如搭线窃听。
  
4、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网络金融犯罪很多时候都是利用工作之便作案占据有利的客观环境,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网络金融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人系统网络,一项犯罪指令,只须用秒来计算。它具有瞬间性,不露痕迹,容易毁灭证据。由于此类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专业性强,给预防和取证工作带来许多困难,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处。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犯罪,网上金融犯罪具有成本低、易实施、风险低等优势,犯罪分子只需支付较少的上网费、租赁或制作网页费用、软件工具购买费和租赁服务器的费用就可以实施犯罪,并且获利数额巨大,犯罪手段隐蔽,不容易被发现,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青睐的一种作案方式。这便是我认为网络犯罪事件金融领域的犯罪特点是什么问题的答案,希望你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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