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钱飞律师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31010,服务地区为无锡,联系地址是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南路21号。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占比约30%。他还是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与核心能力
钱飞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争议、债权债务清偿及公司治理与合规事务五大核心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曾成功代理多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及重大人身伤害案件。他善于从证据链断裂点、程序合法性、量刑情节等维度构建辩护体系,多次实现不起诉、缓刑或罪名降格的辩护成果。在民商事领域,他擅长处理标的额超千万元的复杂合同纠纷,注重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救济并重。他累计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
执业理念与服务模式
钱飞律师秉持“正义为本、诚信为纲、专业为器”的执业信条,拒绝“模板化”代理,坚持“一案一策、全程跟踪”。其团队采用“主办律师+助理+专项支持”三级协作机制,确保每一起案件均经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模拟庭审、风险评估四重闭环处理。从客户反馈来看,其服务在响应速度、沟通透明度、结果可预期性三方面评分均高于行业均值。
社会影响与职业认同
作为无锡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钱飞律师多次受邀参与地方司法机关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他在2024年获得优秀村(居)法律顾问称号,现任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职业认可度。
代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详情
在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河北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是XX公司,第三人是浙XX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之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给原告和陕西客户造成巨大损失,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被告及第三人答辩要点
被告XX公司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认为原告无法证明所涉案货物是其提供,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证明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现场勘验货物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技术参数、图纸以查明案件事实。
第三人浙江XX述称,现场产品没有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的;其与被告签订合同后已按约定履行且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使用不当或环境问题造成,与产品质量可能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各方证据提交及质证情况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质量检验证明书、银行转账记录、照片、罚款通知、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被告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货物是其提供的。第三人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提出异议。
被告围绕其主张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及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原告和第三人技术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原告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对聊天记录部分内容的证明目的有不同看法。第三人对部分证据无异议,但也认为部分证据不能证明勘验的产品是其生产的。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质证意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2019年1月24日被告分别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无缝U型管购销合同,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时,第三人向被告提供了相关质量检验证明和试验报告;被告在与原告履行合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报告。原告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的无缝钢管出现裂缝后与被告协商未果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但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合理的答辩和证据提交,为被告成功应对了此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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