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业领域与经验积累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在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从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中,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李XX的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三、再审申请人诉求
再审申请人(XX公司、XX公司)提出多项诉求,包括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主张其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认为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再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予以采信并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35万元)申请人在再审中放弃该申请理由。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此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920万元)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80万元)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工作成果与意义
本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努力,重审一审阶段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此案并依法将三百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予以抵扣。该案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工程纠纷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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