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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诸多法律理论和条文的运用。何菲娅律师作为一位拥有多年执业经验,在多领域均有出色表现的专业律师,在处理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这类复杂案件时,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和理论运用能力。
证据分析与事实挖掘
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通过调取被执行公司的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细致的证据分析为后续的法律理论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条文与理论的运用
一审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何律师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在庭审中,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说服司法机关
在高某及相关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转让股权行为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何律师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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