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国家赔偿精神损害?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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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中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否国家赔偿精神损害?

在日常的生活中,人们会面对各种突发情况,对于国家机关对我们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对于我们精神方面是否有赔偿呢。是否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合法范围内,一定会赔偿个人的损失。下面我将就是否国家赔偿精神损来进行详细的解释。


是否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答案是国家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突发情况对我们造成损失的情况不仅可以对物质进行赔偿,也会对我们的精神方面进行赔偿。在遇到类似国家机关的失误或错误,我们也可以根据本文所描述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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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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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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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赔偿法修订,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额范围,但是之后的几年,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直受争议。
最高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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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含以下11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
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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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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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国外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是: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
  
4.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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