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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诈骗案中,被告人黄某冒充投资总监,以合作旅游项目为名,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案件内部的法律关系如同乱麻般错综复杂,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相互交织,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定性关键:区分民刑界限
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的石晓波律师接手此案后,深知“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存在真实合作背景,若后期虚构事实、隐瞒资金真实用途,仍可构成诈骗。石律师仔细审查资金流向与主观意图,发现黄某在项目停滞期仍以虚假信息索要钱款,且代借款项中截留10万元自用,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时间切割:明确行为性质
时间节点是定罪的关键。石律师精细化切割时间段,区分了“2019年真实运作期”与“2020年后虚构推进期”。2019年项目真实推进期间的购车、差旅等支出,属合作成本,不认定为诈骗;而2020年后黄某虚构事实索款,则构成诈骗。
身份审查:强化诈骗推定
虽然黄某冒用身份,但法院更关注其是否实际履行合同。石律师指出,若完全未履约,则身份造假直接指向诈骗故意。在本案中,黄某后期未履行合同,身份造假强化了其非法占有推定。最终,法院采纳了石律师的观点,认定黄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退赔被害人23.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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