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金融理财网络诈骗?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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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识别网上投资骗局:没有第三方托管的不去,“其次,假P2P网站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正规的P2P平台都有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托管借贷资金,平台自己不做资金池。投资人在给账户充值的时候,会显示出第三方支付的页面。而假平台没有这个步骤,钱直接充值到个人账号或它包装的一个企业账号”。
如何识别金融理财网络诈骗?

现在网络应用的十分普遍,很多金融机构都乘上互联网的快车,纷纷通过网络的形式开展理财活动。广大投资者不用到现场,在网上就可以进行买卖。由于网络上投资平台良莠不齐,投资者不注意的话可能陷入金融诈骗。那么,如何识别金融理财网络诈骗?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如何识别金融理财网络诈骗?

1、第一种类型是以私募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者把自己伪装成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募资运作不规范,就演变成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会谎称自己经营的是私募基金,有高回报的投资项目、优秀的运作团队,从而以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甚至,还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不予考虑,也未进行风险提示。

2、第二种类型是以P2P网络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根据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但到了实践中,一些机构打着P2P(即点对点网络借款)的旗号,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一方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另一方面则弱化项目的审批瑕疵、保障不稳、模式非法,甚至掩饰标的虚假,具有极强的欺骗性。

3、第三种类型是以消费商品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网络商城、积分兑换等经营模式络绎不绝,并出现了向混合模式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假借销售网络商品之名变相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这些涉案公司销售的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或是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

集资者利用此类商品与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对价”,或将商品作为附加收益赠与投资人。他们多与投资人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进而实现保本付息的承诺,吸引投资人。

二、金融理财投资要注意什么?

总体来说,理性投资需做到3个警惕

1、承诺“还本付息”应警惕。

实际上,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合伙经营均须风险共担,投资有风险,承诺还本付息的要警惕。

2、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

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不关心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关心投资人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不进行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要警惕。

3、超范围经营应警惕。

准备投资时,投资者应核对相关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对范围内无发售理财产品的要警惕。

非法集资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大伙能做的,除了不参与、能识别外,还应做到敢揭发,这样才能帮助身边的人免受非法集资的毒害。

综上所述,现在网络金融理财的方式很多,通过正规平台理财的话,的确给投资者带来便利。识别金融理财网络诈骗,要看理财平台是否正规、是否有相关理财资质、合同条款是否清晰、有没有非法集资嫌疑等。如今,金融网络诈骗高发地就是网络借贷理财,从事该理财活动的投资者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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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此类骗术的策略是:金融机构需加强对账户余额产生变动,诸如定活互转、投资理财等交易加固安全防护措施。
当用户发现账户余额变动时,为了防止遇上诈骗分子模拟金融机构等客服号码行骗,遇不明来电可选择挂断后再主动拨打(不要回拨)金融机构官方客服或者到网点进行确认。同时妥善保管短信验证码,不要向任何人提供自己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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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
a、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b、从金融诈骗行为方式来看,诈骗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
c、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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