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海商法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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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供涉及财产关系的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的,按照每件人民币3000-20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2、提供涉及财产的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在收取基础费用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照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加收:1、5万元(含5 万元)以下,免加收。
国际海事海商法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进出口企业准备出口货物之前,要找好一个货运代理公司,由其负责货物的报关、装船等。双方会签署合同,明确责任。如果发生纠纷,需要经过海事仲裁委员会协调的,最好聘请一名律师。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听听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提供涉及财产关系的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的,按照每件人民币3000-20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

2、提供涉及财产的海商海事法律服务,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在收取基础费用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基础上再按照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计加收:

(1)5万元(含5 万元)以下,免加收;

(2)5万元以上至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

(3)10万元以上至100 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

(4)100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5)1000万元以上至1 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6)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数额或比例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应高于所委托法律事务涉及标的额的30%。

二、海商律师收费要考虑哪些因素?

提供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海商海事法律服务的,无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者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市场调节价收取律师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所需律师人数和法律辅助人员人数;

4、委托人的支付能力和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执业年限、业务能力以及办案业绩;

7、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等。

综上所述,企业和货代公司就货物运输发生纠纷,要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请律师协助。目前,国际海事海商法律师收费是按件或者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普通海事纠纷案件,律师费在三千元以上。如果货物的价值较大,律师还会按照比例收取。当事人找律师之前,可以多比较几个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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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 险: 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____由客户自理。
(12)买方须于__年__月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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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
(15)质量、数量索赔: 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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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 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 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而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承运人或航次租船的出租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事先拟定的标准合同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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