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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与XX公司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展开激烈交锋,一场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在此上演。
一审判决与争议焦点
原告XX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案涉项目经多方验收合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否符合支付条件、被告主张扣除项目的依据是否充分以及被告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完成审计,各方应及时结算支付,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对于被告主张扣除的项目,部分予以认可并扣除。因原告不属“实际施工人”,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
二审上诉与法院审理
上诉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支付条件未成就,被上诉人滥用诉权,未按约定开具发票,一审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
被上诉人辩称不构成重复起诉,付款条件已成就,“背靠背”条款无效。原审被告称二审审理与其无关,无需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不影响付款义务。对于工程价款认定,一审无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沙璇律师所在的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凭借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沙璇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等领域深耕细作,以专业能力和职业坚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次案件的二审判决,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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