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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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这是一定的,所以在进行行政处罚前一定要对处罚进行反复审查,来确定处罚的合法性。行政许可报备材料不需提供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但应当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

现阶段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人们难免会因为一些矛盾纠纷错误等导致了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那么很多人会有疑问,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答案是肯定,对于审查的内容过程也是有相关的规定。下面就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

一、行政许可

(一)报备依据

南京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试行)》(宁依法办[2013]3号)。

(二)报备范围

我委现有权力事项清单中尚没有以下许可事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而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经过听证方可实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对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对经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许可决定;

2、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许可决定;

3、有一定影响力或者认为虽不属于重大但是办理机构认为应当报备的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一)报备依据

《关于调整市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标准的通知》(宁府法〔2014〕3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罚款,或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千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非法所得数额或者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

3、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的以及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情形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

4、如果上年度没有出现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则将每年度作出的前5件行政处罚案件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

三、行政强制

(一)报备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查封场所超过100平方米,或者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局部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工作停止正常开展的;

2、查封(封存)、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性活动中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

3、对饲养的家禽1万羽以上、家畜500头以上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4、对种用、乳用动物20头以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5、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20辆以上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6、对涉及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责令紧急实施查封扣押和代履行、市以上媒体曝光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

四、行政征收

(一)报备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

2、《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宁财综﹝2016﹞15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征收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渔业资源赔偿费”。根据专业单位对涉渔工程资源赔偿评估测算,标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大行政征收备案。

五、报备材料

报备材料按附件2执行。其中,行政许可报备材料不需提供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但应当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征收参照附件2执行。

对于行政处罚的许可,行政处罚范围,行政处罚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过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这是一定的,所以在进行行政处罚前一定要对处罚进行反复审查,来确定处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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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
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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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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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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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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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中的主体审查需要做哪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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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电话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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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想了解一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请知道的告知一下。
[律师回复]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在自行纠正期限内仍未纠正,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拒不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的处理意见自行纠正的。
第十七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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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捕审查起诉多久做出决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未批捕审查起诉多久做出决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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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请问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上面就是你提出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 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什么叫做合同实质审查,什么叫做形式审查?
[律师回复] 一、怎么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重在对合同文本的审查,当然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不能像刀切豆腐那样分得那么清楚。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时,有几点是要注意的: 第一,要看条款之间逻辑关系。一般 首先要对给付(标的)作出界定, 其次要看对完成给付设置的具体条款如何。 第二,期间的设计是否合理。期间是时间段,其两端是时间点(期日),要注意 最后一天是否为法定节假日。 第三,文字、术语使用是否准确。 第四,“名实”是否相符,即合同的名字与内容是否一致。比如,当事人通过买卖一台“样机”来转让技术秘密,就不能把技术转让合同写成买卖合同。 第五,合同文本中有无解决争议的条款,如果有,是否明确、具体。 第六, 最后要闭着眼睛想一下:有无重大遗漏;有无陷当事人于危险境地的表述。如果不是审查合同文本,而是审查当事人往来的缔约文件(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文件),这时候就要特别细心,看看有无要约对要约邀请内容的承继、新要约对原要约内容的承继(容纳规则);有无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或实质性变更等。有的当事人会在当中玩点小技巧、小把戏的,老律师都知道。 二、怎样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当事人欲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审查,简称为对法律关系的审查,它是建立在形式审查基础上的,但它更进了一步。不但要看合同文本,还要看其他材料,还要听委托人的介绍。了解委托人之相对人的情况,也是必须的。法律关系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法律关系的内容如何,如果法律关系被违反,救济法律关系将如何,等等。形式审查中“名实”是否相符的审查,同时也是法律关系的审查。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查,必须进入到对法律关系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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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多久做出决定
1、检察院对于移交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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