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金融诈骗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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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冒充公检法诈骗 2、医保、社保诈骗 3、解除分期付款诈骗 4、包裹藏毒诈骗 5、金融交易诈骗 6、票务诈骗 7、虚构车祸诈骗 8、虚构绑架诈骗 9、虚构手术诈骗。
关于网络金融诈骗方式有哪些?

网络理财随着会联网的发展逐渐兴起,很多知名企业凭借网络的便利使其获得了长远的发展。不少投资者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但网络的隐蔽性强、传播迅速、成本低,成了不法分子的利用的工具,他们发布虚假投资理财机构,进行网络金融诈骗,投资者要擦亮眼睛,谨慎投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例举了一些有关于网络金融诈骗的伎俩,避免您遭受损失。

1、“天天分红”受骗者众多

“天天分红”是时下最为流行的关于网络金融诈骗模式之一,兴起于2011年。平台号称用户只需要投入少量的钱,就能让资金在数十天内翻2-3倍,并且每天发放“收益”。当用户投入一定的资金后,最初几天都会按期发放“收益”,用户如果不再追加投资,平台就会立即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当用户看到有利可图,选择追加投资,这时平台会按期发放几天“收益”,等待更大笔的投资追加,如果没有追加,也会很快让其账户密码失效,无法获取本金。裴智勇对腾讯科技表示,“天天分红”是堂而皇之的行骗,且可以通过百度等各种平台进行公开推广,所以受害人群庞大。因此大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天天分红”的诈骗推手。“我向某搜索网站举报这种诈骗行为之后,他们在接下来几天会将这类广告撤掉,但不出几天,广告又会重新上线。”

2、银行理财产品漏洞被利用

今年9月,大量工行、招行和农行等用户纷纷在网上反馈收到短信提示,称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了大笔资金,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当网友去ATM机查询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竟然真的少了短信中告知的相同金额。这时,如果真的就给对方打电话要求退款,你就正好走进了对方预先设好的圈套。对方会以退款需要确认是你本人操作为由,拿到你的短信验证码,并顺利将你的银行账户余额转走。实际上,在得知余额莫名减少之后,如果用户通过去银行柜台查询就可以发现,自己的资金并没有丢失,只是从银行活期被转为定期理财产品,因而在ATM机上无法查看。原来,诈骗人员通过拖库与撞库、公共WiFi、ATM机针孔摄像头、电脑木马等途径获取的用户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顺利登陆账户,但由于没有手机验证码无法进行转账,因而想到利用银行卡内将活期理财转为定期无需短信验证码这一特点,顺利将余额由活期转为定期,然后诈骗用户说出短信验证码,盗走资金。

3、P2P平台频现虚假投资标的

P2P网贷眼下正发展火热,截至今年10月,已进入成交规模万亿元时代。然而,许多P2P平台也借此为目的,圈走了大量钱财。很多平台打着“高息”、“保本”、“短期标”等旗号发布大量虚假标的,吸引普通投资者,资金到账后便携款“跑路”,出现平台突然无法登陆、创始人消失或办公地点虚假等情况。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诈骗到大量资金,有平台在开业前声称要连续举办数天的优惠活动,等到开业后投资者蜂拥而至,然而平台很快就无法打开,甚至上午开业下午就“跑路”。

4、虚假借款诈骗

在各大提供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还盛行着一种借款诈骗。借款人通过信息贩卖者获取有效身份信息,并以他人的身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借款或消费。在一些平台,不乏员工与借款者内外勾结,过度包装借款人信息,使得原本无法借款的人也借到款项,变相侵吞公司资产。

5、境外诈骗网站“钓大鱼”

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多发,其手法不断花样翻新。在众多投资理财诈骗网站中,有很多网站均号称是境外大型国际集团投资,利用政策法规漏洞进行有关于网络金融诈骗。这类网站多由境内的人在港台、东南亚或欧洲等地设立,其网站的IP地址也指向境外,增加警方对其进行追踪的难度。境外理财诈骗网站首先在国内各大网络平台投放极具诱惑力的广告,承诺只赚不赔,利息高出银行数倍,且投资周期短。国内很多有影响力的网站均能找到其广告,因此投资者更容易上当。最初一段时间,当投资者投入资金较少时,平台会如期返还收益和本金;待投资者对其产生信任以后,便利用大众贪财的心理,推荐高收益理财产品;投资者纷纷“上钩”、将全部家底拿出进行投资以后,网站很快就无法打开,该公司顺利将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出到境外,最后消失。

投资者在面临巨额投资回报的诱惑时,一定要冷静下来,多多咨询查阅该机构的详细信息,切不可随波逐流,重大投资应该与家人协商。关注新闻,理财报道,一旦发现投资平台有问题或财务损失,及时报警。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关注的焦点,不要随便透漏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号码。遇到借钱、罚款、处罚通知等手机信息,不要急于回复,与当事人确认后再说。如果您遇到此类有关于网络金融诈骗,可咨询律图工作人员,我们竭诚守护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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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近朋友收到短信提示:您的银行卡在网上购买某款理财产品被扣除×××元,并告知“如果不是您本人操作,请与我们联系。”该用户查询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余额确实少了短信中告知的数额。这是不是网络金融诈骗的手段啊,该如何防范呢?
[律师回复] 网络金融诈骗常用手段有如下:虚假积分兑换、制造账户余额变动、谎称退款、冒充微信、QQ好友、提升信用卡额度等。针对您的这种情况,不法分子通过拖库与撞库、公共WiFi、ATM机针孔摄像头、电脑木马等途径,获取用户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后登录网上银行,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定活互转等造成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减少假象,用户发现账户余额确实减少会轻易信任不法分子。不法分子便会以“帮助用户退回资金”为由,要求用户告知其之后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然后通过获取的短信验证码盗取资金。
应对此类骗术的策略是:金融机构需加强对账户余额产生变动,诸如定活互转、投资理财等交易加固安全防护措施。
当用户发现账户余额变动时,为了防止遇上诈骗分子模拟金融机构等客服号码行骗,遇不明来电可选择挂断后再主动拨打(不要回拨)金融机构官方客服或者到网点进行确认。同时妥善保管短信验证码,不要向任何人提供自己收到的短信验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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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防范电信网络金融诈骗: 纵观各类网络金融骗局,诈骗分子日趋集团化、专业化,且手段不断翻新。作为网络金融用户,只要做到保管好“一卡、二码、三要素”,牢记“四要三不要”,就可有效防范金融诈骗。 “一卡”是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网银盾等安全产品,不要借给他人使用。 “两码”是指电子银行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不要“一套密码走天下”,要将电子银行密码设置为数字+字母等复杂组合并定期修改;短信验证码是支付密码,绝不能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他人。 “三要素”是身份证号、账号、手机号码等个人私密信息,切勿随意泄露。 “四要”:一要认准官网网址。二要随时关注账户变动,开通账户变动短信、微信提醒服务。三要在办理电子银行转账、支付等交易时,仔细核对收款账户、商户、金额等信息是否正确。四要对手机电脑杀毒,使用电子银行交易的手机、电脑要安装专业,及时升级、定期查杀。 “三不要”:一不要使用公共网络。二不要点击不明链接和扫描二维码。三不要轻信电话、短信、QQ、微信中的所谓退款、贷款验资、司法协查、商品退款、积分兑换、中奖退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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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客通过网络病毒方式盗取别人虚拟财产。一般不需要经过被盗人的程序,在后门进行,速度快,而且可以跨地区传染,使侦破时间更长。2、网友欺骗。3、网络“庞氏诈骗”。一般是指通过互联虚假宣传快速发财致富,组织没有互联网工作经验人员,用刷网络广告等手段为噱头,收敛会费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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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
a、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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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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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电信诈骗,对于电信诈骗的,你们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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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形式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情形。
二、金融机构员工贷款诈骗怎么定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人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就应依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则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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