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额度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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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交警比较特殊,可以当场处罚200元以下。
当场行政处罚额度是怎么规定的

大家平时最常见的当场行政处罚的情形,应该就是我国交警部门对有些违章司机作出的处罚吧。当场行政处罚的大多数也是罚款或者口头警告,不过由于当场行政处罚的程序非常简单,所以国家同时制约了当场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罚款数额过高的话,肯定不适用于当场处罚。那么,当场行政处罚额度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当场行政处罚额度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交警比较特殊,可以当场处罚200元以下。

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在我国,当场行政处罚额度分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对公民个人罚款的话,规定罚款的数额不能超过50元,如果是对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罚款,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能够当场处罚。不过我国交警部门对于违章司机可以当场处罚的额度是200元。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大家在了解过以后就知道,如果超出了上述数额,工作人员是没有资格当场处罚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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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但是对告知的形式和履行告知的方式等方面也没有作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履行告知义务的要求也比较具有原则性。
2、告知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或应当禁止某种形式,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3、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通常采取范本告知书形式进行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工作。
4、处罚决定与先前告知内容不一致,是否需要二次告知?现行的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三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凡是告知后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上列情形,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5、根据执法实践,当告知与处罚决定结果不同是否要告知应当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对违法行为程度重新审定,其结果作了减轻处罚,可以不予以二次告知,更无需制作告知书。第二种情况是告知后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变化,改变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则要重新告知。第三种情况是不重新调查取证,但发现违法事实有实质性改变,情节加重,处罚依据未变化,要重新告知。第四种情况是处罚决定的理由有所变化,其它没有改变,可不予再次告知。就上述第一种情况,实际操作中常遇到告知后想给予减轻处理,往往是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不予二次告知。这是因为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而改变了处罚幅度,这正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结果。这没有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不违反规定。上述第二种、第三种情形,无论是加重或减轻处罚,均要履行告知程序;这是因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是基于原来告知的内容,对不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调整,当事人依法仍然享有陈述申辩权;不告知同时还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任何情况不变,由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的因素,改变原先告知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加重处罚。这种情形无论是否再次告知,这种加重的处罚结果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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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被交警当场罚款,现在我有一点疑惑,我就想了解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当场作出执法行政处罚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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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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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的,此时应当违法事实确凿、违法事实轻微以及有法定的依据。行政处罚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处罚制度,对于违反了规定的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也是十分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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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的条件金额分别是什么?
当场处罚条件是:现场有证据证明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证据确凿无需调查,处罚金额标准是公民五十元以下,单位一千元以下,交通事故两百元以下,达到标准既可以现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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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故意伤害罪,现在被抓了。不知道会怎么处罚,想要问一下行政处罚法当场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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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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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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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当中肯定会有违反我们国家的法律或者规定的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肯定是会有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就是对这样的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往往是会处罚罚金的,罚金在其规定当中是有明确说明的。那么行政处罚罚金当场处罚最高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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