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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王某向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索要土地征收补偿款。此前虽经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支付补偿款及利息,但被告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让原告陷入不利的焦灼处境。此时,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临危受命,为原告代理此案。
证据博弈
被告辩称原告二人不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作为证据。何小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细致的工作态度,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对于村委会证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名单复印件,因无法与原件核对,且名单上未见原告名字、原告也未签字领款,此证据同样不被法院采信。
生效判决的支撑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生效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了认定。何小艳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指出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该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即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及逾期利息。何小艳律师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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