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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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日渐发展,我们可以随时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我们的个人信息经常暴露,导致个别行业打电话销售他们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就提到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它的法条又怎么解读呢?下面由律图小编为大家剖析。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法律解读

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9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现在通过《民法典》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应该说这是《民法典》的创新点之一。因为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虽然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但是并未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早些时候,立法中曾存在“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多个提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三、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规范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多个立法文件中重点强调的内容,意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妥善存储其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数据被泄露、篡改或毁灭。

这一规范的现实意义在于,发生民事侵权责任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能苛求原告举证个人信息处理者存在安全懈怠行为,相反的是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举证采取了法律规定的(例如《网络安全法》列举的众多网络安全义务)、必要审慎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不规范的责任。

以上就是对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我们知道,个人的隐私是不能被外人知道的,尤其是现在网络技术发达的环境下,保护个人或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关注和履行的义务。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进入律图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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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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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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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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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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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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