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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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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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什么是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内容?

在当今社会中,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作为五险一金之一的失业保险金也慢慢占据一席之地,失业保险金的也成了大家比较关注的方面之一。那么什么是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内容呢?各位有没有申请资格呢?跟随小编继续往下看。

失业保险金  

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规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2]

失业保险金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由以上内容来看,对于什么是失业保险金想必大家已经很清楚了。申请资格是大家尤其需要注意的方面,这是判断我们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条件。还请各位做仔细阅读,以便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进行申请,保障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更多相关内容,请向365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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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今年八十多了,近几年都在买保险,让我帮忙咨询下2017年养老保险户籍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1、参保缴纳养老保险与户口所在地没有太大的关系。
  
2、将来退休领取退休金有两种情况可以选择:
  A:如果你在沈阳工作累计缴纳社保满10年,将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你可以申请在沈阳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沈阳市民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
  B:如果你在沈阳工作累计缴纳社保不满10年,将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你不可以申请在沈阳办理退休手续,只能迁移回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户籍地市民按月领取退休金待遇。
  
3、社保是缴纳年限越长,缴费越多,退休时领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根据相关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过失不作为犯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过失的犯罪是什么意思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呢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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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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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交强险的资料。请问一下各位律师,交强险保险条例全文具体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交强险保险条例其实是人们的简称,它的全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是在2006年制定的,中间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几次修改,内容在不断的完善之中,现在实施的条例是经过2012年修改的结果。
交强险保险条例的制定有法律依据,它涉及到了保险法和交通安全法等各个方面,基本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大的方面。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介绍了该条例的法律依据,以及交强险的总体要求部分,第一点是合同的形式要求,必须是书面的,还介绍了其组成部分。第二点是费率的总体措施是浮动机制,第三是缴费要求,采取了是一次缴费制度。
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第二部分是定义解析,主要涉及到了条例中相关专业术语的解释,比如被保险人、投保人、受害人的概念以及范围,还有彼此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类构成,以及有责任和无责任赔偿额度的划分。最后是关于具体条例中的特殊事项予以解析,比如抢救费用的含义和包括内容等。阅读总则部分有利于对后续条例规定内容的深刻理解。
第三部分是保险责任,从这一部分开始,就进入到了交强险保险条例的核心介绍部分,该部分规定了交强险的定义和内涵,以及不同内容的赔偿限额,包括有责任限额为12.2万元,无责任限额为1.21万元。关于每一项的具体限额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划分,这有利于实际执行时对不同费用予以判定。
第四部分是追偿内容,其实交强险保险条例中该部分的内容就是我们常说的交强险不赔付的范围界定,比如酒驾和无证驾驶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的事项界定。
第五部分是责任免除,这一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出发点是一样的,只不过角度不同,该部分是从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数额来分析的,对于一些故意行为等不在赔偿的限额之内,这有利于交强险公平公正的实施。
第六部分是保险期间的界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年期限。每年一交。
第七部分是义务方面,主要是对于投保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对于一些特殊事项,比如车辆改造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八部分是赔偿的处理,主要有赔偿流程,提供的材料明细,以及赔偿的范围和内容介绍。
最后两个部分就是变更终止和附则内容,变更终止指的是合同内容的解除,附则是对交强险保险条例的具体补充。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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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说他才买了新车,但是不太懂保险,那么这个车险保险代理理赔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步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四)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五)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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