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17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其服务地区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丰富的办案经验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其办案总数的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多领域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担任多项社会职务,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律协的相关工作,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积极促进校友间的交流与合作。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专业能力。
重要案件成果
在其众多成功案件中,有多个典型案例。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俊全律师为其成功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经其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某最终获得缓刑。这些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多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二是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也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各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各被告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案件分析,为被告人蒙Xx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其关于罪名定性的观点,但在量刑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再次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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