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重疾险理赔的道路上,许多人都可能遭遇各种难题,其中未如实告知导致的拒赔情况尤为常见。今天要讲述的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这样一起复杂的重疾险理赔纠纷,而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2019年5月,投保人方X(系被保险人童XX的丈夫)为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华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2015)》等险种,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原本以为这份保险能为未来的生活提供一份保障,然而,命运却给童XX一家开了个残酷的玩笑。2020年12月,童XX因头晕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直径1.8cm)及原位腺癌(直径0.4cm),并接受了肺癌根治术。这本是不幸中的万幸,可出院后童XX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2021年3月19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定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2018年1月至2月期间,童XX名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4次中医处方,诊断为“虚劳病”),且投保时未告知“头晕”症状,属于故意不告知,故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这一决定让童XX一家陷入了困境,原本就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此刻又加上了理赔被拒的烦恼。
在这个关键时刻,童XX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年的执业经验。他专注于金融保险及刑事业务,在重疾险理赔、保险拒赔维权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
童彬超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虚劳病”就诊记录及“头晕2年”病史,投保时均勾选“否”,构成故意不告知。而童彬超律师则从以下几个关键点进行了突破。
首先,在询问范围方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童彬超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这一观点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了保险人,要求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
其次,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彬超律师进行了深入的论证。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第3项询问中的“一年内是否有过身体检查结果异常”,其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第4项询问“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普通人难以将中医调理性质的虚劳病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医疗”。童彬超律师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虚劳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
再者,关于“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但童彬超律师提供了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通过证据挖掘与质证,成功排除了“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最后,对于医保卡借用事实,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童彬超律师情理与法理结合,打破了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童彬超律师坚持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进行逐项询问,最终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童彬超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理念。他始终秉持着“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信条,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运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他的成功不仅为童XX一家解决了实际困难,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警示保险公司不得仅凭医保卡记录机械认定被保险人病史,强调了保险人负有对询问内容明确解释的义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童彬超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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