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向被告陈XX、刘XX、游XX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陈XX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被告游XX被判对陈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游XX而言,这无疑是极为不利的判决结果,他面临着巨额的债务连带偿还风险。在此绝望处境下,游XX委托了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为其代理二审。
辨交易性质,重定合同关系
彭燕律师对全案进行了严谨细致的审查后,提出了独到的辩护观点。她指出从款项流向看,原告XX公司与陈X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后,未按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自有物给出租人再租回”的核心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依据《委托付款申请书》将款项支付至君平公司及广东XX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机动车登记证书明确案涉车辆于2019年7月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对该车辆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所以,案涉交易实质为陈XX通过XX公司获取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析担保条款,力证责任无效
彭燕律师进一步针对担保条款进行分析。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担保条款因背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被告游XX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系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作出,现主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担保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亦应无效。并且,XX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同时,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游XX从未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经过彭燕律师在二审中有理有据的辩护,法院重新审视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最终采纳了部分关键辩护意见,对原判决进行了改判,游XX成功摆脱了连带清偿责任,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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