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刑法等处罚性的法律规范,自刑法实施以来,减少了不杀犯罪行为的发生。由于在很多人的一生之中,都不会应用到刑事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对于各位司法工作者来说,只有充分了解我国刑罚种类主要有哪些,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
一、我国的刑罚种类有哪些?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并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和警醒世人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32条、33条、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种类有:
(一)主刑。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个体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适用两种以上的主刑。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种: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所谓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也称从刑。附加刑的特点是: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三)专门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该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刑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体系是什么
所谓刑罚体系,是指法院运用刑罚进行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所规定的、供人民法院严格遵循适用的,并有相互联系的各个刑种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的有机整体。
刑罚体系必须也只能是刑法明文加以规定的,包括刑罚的种类、幅度、适用根据以及刑罚的方式,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规定刑罚体系。
关于刑罚体系,可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分类。从刑罚名目来划分,可以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前者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后者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从受刑人被剥夺的利益性质来说,刑罚又可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财产刑、资格刑等。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徒刑、驱逐出境等;而生命刑包括死刑;财产刑包括没收财产、罚金;资格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之后,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请求得到司法救济。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的处罚是比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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