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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长期为XX集团供应建筑材料,收到30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却遭拒付。在与承兑人XXX公司沟通无果后,若按常规诉讼,可能因XXX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追回款项,企业陷入了可能损失30万资金的绝望处境。此时,邹鹏鹏律师接受了XXX公司的委托。
关键发现
邹鹏鹏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她迅速对涉案主体背景进行深度调查。经查明,出票人X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XX公司。这一关键发现让邹律师制定了新的诉讼策略,将XX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胜诉亮点
在庭审中,邹律师不仅协助客户整理了完整的电子汇票流转记录及拒付证明,确保背书连续性的法律认定,还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XXX公司财产独立,法院最终判决XX集团、XXX公司连带支付XXX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股东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成功为企业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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