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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涉及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在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经验,此次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中,她充分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务难题。
证据规则的运用
被告为证明原告不具备村民资格,提供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何小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指出某某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过对证据规则的准确运用,何律师成功排除了被告的关键证据。
生效判决既判力的运用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2019)桂03民终X号生效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了认定。何小艳律师强调该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指出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即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并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这一理论观点说服了司法机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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