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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务中,证据往往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常陷入困境。就像本案中,原告王XX、王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纠纷,证据的审查与细节挖掘显得尤为重要。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数百起,这次她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为原告赢得了胜诉。
证据初步审查
何小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一份以及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已取得某村二队集体成员资格,不应参与被告集体收益分配。何律师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发现村委会证明存在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此案中,某某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这一证据便无法被采信。
关键证据核实
对于被告提供的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何律师进一步核实。她发现名单上未见王XX、王某二人名字,二原告也未作为签领人签字,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原件核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被告的这组证据也被否定。
生效判决依据
何律师还关注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的(2019)桂03民终X号生效判决,该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了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这一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所以二原告仍具有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并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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