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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高管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程某在公司任职多年,依据激励制度获得成就共享奖金,部分用于购买集团公司股权。然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各种理由扣留了用于购股的60.7万奖金,双方还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产生争议,使得案件陷入困局。
精准定性,理清法律关系
杨友良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合同领域经验丰富。面对此案,他首先明确这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程某与公司存在近15年的劳动合同关系,奖金问题涉及劳动权益。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又涉及合同关系。杨律师仔细分析协议条款,指出公司以协议为由拒绝返还奖金,是在利用条款规避责任。他认为协议中“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以及衍生出来的事项”不包括程某主张的奖金,该奖金原本就属于程某,与解除劳动关系无直接联系,且协议中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应属无效。
寻找突破,抓住核心要点
杨律师抓住关键要点,即公司未将程某的奖金用于购买股权。虽然公司依据《某集团国内成就共享计划激励制度》,称项目亏损有权扣除购股权款项,但杨律师指出出现亏损应一项目一计算,且公司未就项目实际亏损进行举证。既然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又未为程某购买股票,那么待购股票的奖金就应当退回。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观点,判决公司支付程某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
通过杨友良律师的专业分析和精准辩护,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困局,为程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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