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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引发争议
再审申请人葛XX因与被申请人鄢XX、周X某的合伙合同纠纷,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葛XX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垫付合伙亏损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坚称自己垫付的392972.2元亏损及已履行的45226.2元租金债务,应由三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受周X某委托,参与再审审查程序。
律师精准抗辩
针对葛XX的再审主张,李光伟律师逐一进行抗辩。他指出案涉鉴定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退出时合伙无亏损且有节余,葛XX未经同意的投入亏损不应由周X某承担。周X某已实际退出经营,对后续合伙事务及支出不知情,并且葛XX提交的鉴证材料不全、单方证据无法证实亏损情况,其诉请无事实依据。
法院裁定驳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葛XX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单方证据无法证实合伙盈亏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金属于合伙成本支出,不宜单列要求合伙人分担,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葛XX的再审申请。
李光伟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结合鉴定意见、合伙经营事实构建严密抗辩思路,充分论证葛XX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及其未经同意投入、单方主张亏损的不合理性,准确适用合伙合同及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无依据的债务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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