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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市XX区的人行横道上,原告A正正常行走,被被告A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撞倒在地,原告当即陷入重型颅脑损伤并持续昏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
前期准备与证据固定
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现任职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她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民商事等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原告A委托后,黄蓉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她协助原告A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人指定,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营养期限,将伤情持续的核心证据固定下来。同时全面收集后续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形成完整的损失证据链。
责任认定与抗辩
庭审中,被告B辩称与被告A系劳务关系,被告A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则辩称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B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自身不应直接担责。黄蓉律师重点围绕“劳务关系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展开抗辩,举证证明被告A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B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为唯一赔偿主体,避免了原告A因责任主体争议无法获赔。
二审把控与最终胜利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赔偿标准,黄蓉律师精准核算各项损失,针对护理费人数、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等争议点,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支撑。法院依法认定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五十九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各项损失后,被告B提起上诉。黄蓉律师积极参与二审诉讼,针对上诉理由做好充分答辩准备,最终促使被告B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切实维护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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