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和提前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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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性质不同: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可以接收,但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政处罚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和提前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处罚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和提前履行都属于债务人履行债务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行为。其中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及提前履行都属于不完全履行的范畴。那么,他们三者之间的具体区别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就对此进行简单的解答。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数量、内在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如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此种给付行为则为加害给付。

债务人不完全履行所违反的债的关系上的义务,可以是主给付义务,也可以是从给付义务,还可以是附随义务,但违反附随义务的,债权人不得单独诉请执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不同。前者是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而后者是债务人未按照债务履行期限履行债务。

一、不完全履行主要内容:

1、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其中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部分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提前履行: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在执行中,不完全履行都会带来相应地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主要由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决定。如果读者想要更多法律咨询,进一步了解行政处罚不完全履行,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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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部分了如何中止?
合同履行部分了是可以通过通知对方的方式中止,而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是丧失商业信誉的,是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的。合同履行部分了如何中止,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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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中止履行的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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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要抵押房子,需要签订合同,那主合同提前终止履约担保,要怎么样呢?到底会如何呢?怎么办?
[律师回复] 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之后,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了,并且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那么,对于担保人来说还要继续承担责任吗?这也是很多担保人不明白的地方,针对这个问题,主合同提前终止履约担保要怎么样呢?
什么是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与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责任不同。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担保债权没有发生,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债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申报的债权范围很可能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不一致,因为保证人是不得代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应该按照约定或法定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申报债权。保证合同对保证责任范围有约定的,保证人按照约定担保债权数额申报债权,保证责任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依法定保证范围看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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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履行竞业禁止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怎样履行竞业禁止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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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一个朋友之前在申请行政复议,后来被终止了。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法关于终止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1.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1.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 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 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提示: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 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1)作 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 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 义务承受人的。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终止适用于()的情形。 (2010年)
A.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进入破产程序
B.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死亡
C. 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要求调解
D.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答疑编号 6492150301]
『正确答案』 D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终止情形。 选项 A 无法律依据。 选项 B 缺少“没有近亲属
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选项 C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复议终止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在()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2011年)
A.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B.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C.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D.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致行政复议中止满 60日
E. 案件需要有权机关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致行政复议中止满 60日
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中止履行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之后,双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但是当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条件时,就有可能进入合同的解除环节。 一、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2)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中止履行合同权利如何行使 中止履行合同这一措施的行使,需要根据当事人当前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确定。 1、卖方停运权 卖方停运权指如果卖方在发送货物之后,才发现买方预期违约,卖方有权通知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即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卖方已经持有了有权获得货物的单证,如提单,卖方也有权阻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已经拥有提单的买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承运人予以配合,不同的贸易术语,承运人与卖方的关系不同。只要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到卖方,卖方均能完整的行使该权利。 2、卖方中止交货 中止交货指卖方在买方显然不能付款时中止给付货物,但却 不将货物转卖,中止交货也卖方停运权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此时标有货物的物权凭证的单据是否已转至买方手中不得而知,而前者一般是货物已运至买方控制范围内,货物的物权凭证已在买方掌握之中,买方只要出证即可提货时。 3、买方中止付款 买方中止付款是当卖方显然将无能力交付货物时,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本应先付款的买方暂时中止给付款项,但却不能另行购买其他同等货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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