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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璇律师毕业于贵州大学,自2021年执业至今,带领团队办理上千起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在本案中,她深入审查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
付款条件成就证据审查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沙璇律师仔细查阅一审判决和相关诉讼材料。发现前案因审计结果未出具驳回诉讼请求,而本次诉讼基于上诉人超正常结算期未完成结算的新事实,并非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
对于“背靠背”条款,沙璇律师查阅案涉项目验收资料、施工时间记录等证据。发现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四年,上诉人却无积极主张权利的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
对于先票后款约定,沙璇律师对比交付建设工程和开具发票的性质,指出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影响付款义务,上诉人以此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工程价款认定证据核实
对于一审认定的各项费用,沙璇律师与团队成员反复核对。在甲供材料费用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未计入吊装运输费。沙璇律师仔细查看施工过程中的确认凭证和双方事后追认记录,发现该款项既无施工确认凭证,也未得到被上诉人追认,一审未计入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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