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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指控
XXXX年X月,被告人曾X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金X获取向X名下的中国XX银行卡、中国XX银行卡信息并提供给他人用以接收资金入账。同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他人汇入上述银行卡内钱款共计 XXX,XXX 元。曾X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让向X予以转账或取现并交给自己,再按他人指示将取现款放在指定位置,致使上述钱款被转移,曾X从中获利 X,XXX 元。其中已查实 XXX,XXX 元为襄阳市XX区居民曾X等人被诈骗资金。
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在本案中,她认真审查证据,发现曾X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曾X损失并取得谅解,还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李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曾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也应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李律师提出曾X主动退缴的 XX 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非法所得,除非法获利之外其他全部金额系曾X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退还给曾X。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转移违法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李梦月律师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曾X因自首、赔偿获谅解等情节,得到了从轻处罚,同时其个人合法财产也依法得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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