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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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确定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加以处罚。为了提现公平,与案件相关的行政职员,需要按照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的规定,提出回避的请求,此项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逐渐完备,行政处罚方面的相关内容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由此引起的行政诉讼也逐年增多。本文略谈一下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包括了: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处罚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或适用。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无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机关和组织非经授权或者委托都无权实施。

处罚依据是法定的。就是行政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处罚的判断标准。行政管理机关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的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有关设定处罚的规范要合法,如果设定的规定都不合法,据此不合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当然也不合法。

程序法定。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不仅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这就是行政处罚适用的程序是法定的。处罚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违反该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也是违法无效的。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正确科学地制定法律规范,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设定以及行政处罚严厉程度的设定应该考虑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公众造成的心理变化,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后,能否对社会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并以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为根据。当重则重,当轻则轻。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公正对待违法者与受害人。必须保障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以及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机关更要作到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公正无私。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也应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为保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落实,主要有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和不单独接触制度等等。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就是指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相对人行为违法和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法律依据。对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或依据必须公开。而未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内容未公开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主体将其职权和行使该权利的程序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和知晓。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而当事人又要求听证的,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行政处罚主体应公开举行听证会。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应有一定制度作为保障。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要求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让相对人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包括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等。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

通过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处罚本身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行政处罚是通过被处罚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事实来教育违法者本人,并通过此事教育其他人,起到所谓一般教育的目的。如果把行政处罚当成目的,或者不与教育相结合,就会使一部分人产生抵触情绪,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行政处罚制度中有许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教育的功能。对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能够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育不能是单纯的教育,依法应当处罚的,应当严格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教育本身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只有通过行政处罚才能实现教育的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问题,就是寓教于罚的问题。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在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范围时,应当根据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来适当或均衡设定。使立法所规定的处罚轻重与该类或该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立法者应该以违法行为不同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等来设定。

适用行政处罚时,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适当选择适用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选择适用行政处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并不等于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随心所欲的没有标准地进行选择。不能畸轻畸重,不能轻过重罚,也不能重过轻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竟合的行为,有权机关只能确定某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是由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设置此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根据司法实际,若职员并没有提出回避的请求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请求,对于拒不回避的,会受到处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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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姐姐的车自外出的时候,我姐姐开车子撞人,现在已经被公安局给刑拘了,我姐夫现在在公安局被申请了回避了,行政处罚调查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章。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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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案件当中,法官或者代理人,就有违背此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回避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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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诉中: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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