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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XX县法院的庭审现场,气氛紧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犯集资诈骗罪,而胡X委托的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陈青友律师严阵以待,准备为其进行辩护。
辩护准备
2013-2016年,胡X在XX县以开设粮点为由,以“月息1分、随存随取”吸收12名群众37万元,用于高风险活动致损失。陈青友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分析核心事实、证据效力和法律适用,锁定关键争议焦点:胡X主观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有无实施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庭审交锋
庭审中,陈青友律师结合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胡X有非法占有故意,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争议焦点与公诉机关充分质证辩论,还就涉案数额、退赔谅解等量刑情节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实际吸收存款36万元,审理期间胡X亲属退赔全部未偿款项并获谅解。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胡X构成集资诈骗罪,采纳陈律师辩护意见,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胡X自愿认罪,因退赔谅解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陈青友律师精准辩护,实现罪名改判和轻刑处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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