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转型学法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他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了15年。2008年,王铖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然而,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并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17年他积极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终于在2019年顺利通过,为正式开启执业律师生涯奠定了基础。2021年他取得执业证号1211xxxxxxx42669,成为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
刑事办案成果
2021年执业之初,王铖便成功承办某疑难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推动该案件发回重审。到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充分彰显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成效突出,其中还成功办理一件不起诉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2024年,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还两度获赠锦旗。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
民事案件佳绩
除了刑事案件,王铖在民事案件办理方面也有出色表现。2023年他聚焦民事案件办理,在处理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展现出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再次获当事人赠旗致谢。2025年,他妥善处置了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处理,最终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并获赠锦旗。
典型案例剖析
以“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为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该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让工人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运到井下川内储存,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对井内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该铁矿,此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也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王铖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刑事、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案件领域都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现任职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持续为辽阳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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