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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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二、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未作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认定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适当考虑运用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某人实施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宿暗娼的违法活动,同时还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逼迫一些不愿卖淫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根据这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对其处以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的期限和数额上限或者接近上限的处罚。

实践中,对于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都应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具体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犯不改的。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从重处罚,就可以依照这个具体规定执行。但需要指出的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超过法定范围的从重处罚,是不允许的。

我们从上文中了解到,行政处罚择一从重的原则是需要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来判断,有些人配合调查配合检查的,可能就会相应的从轻处理,而有些反抗的就可能从重处理。这些都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行为来具体判断。所以还需要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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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原则择一从重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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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原则择一从重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1、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2、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上限或者接近于上限进行的处罚。
3、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作出明确规定,是考虑到行政违法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往往触犯了刑律,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还是构成犯罪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暂未作规定。
4、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构成要件的不同,认定是行政违法,还是犯罪,适当考虑运用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5、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某人实施了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宿暗娼的违法活动,同时还用威胁、利诱等手段逼迫一些不愿卖淫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根据这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对其处以15日拘留和5000元罚款的期限和数额上限或者接近上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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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择一重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择一从重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有个原则叫“择一从重”原则,就是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相对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只能选择一个违法程度较重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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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从新原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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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择一重处原则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处罚择一重处原则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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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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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重罪处罚原则适用于什么罪名?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择一重罪处罚原则适用于什么罪名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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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这学期开学学了行政法,期末考试考行政法,平时老师讲得很乱也补明白,想知道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原则是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或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
现和要求,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法定原则包含: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
(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
法。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即应遵循法定程序。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 律的一种形式。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
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 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5、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处罚。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 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6、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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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重要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由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如在数量控制。范围确定、时限长短、处罚幅度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既然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则不能保障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应有的行政效率。反之,如果对的自由裁量权不加限制,则极易发生滥用权力,随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法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目的就是保障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学界认为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正当性。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情理性。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如改变了审批标准后,就去处罚以前经过批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这就不合情理。通俗点讲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必须符合公正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重要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由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如在数量控制。范围确定、时限长短、处罚幅度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既然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则不能保障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应有的行政效率。反之,如果对的自由裁量权不加限制,则极易发生滥用权力,随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法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目的就是保障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学界认为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正当性。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情理性。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如改变了审批标准后,就去处罚以前经过批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这就不合情理。通俗点讲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必须符合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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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重要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由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如在数量控制。范围确定、时限长短、处罚幅度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既然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权,则不能保障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应有的行政效率。反之,如果对的自由裁量权不加限制,则极易发生滥用权力,随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行政法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目的就是保障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我国法学界认为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正当性。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情理性。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如改变了审批标准后,就去处罚以前经过批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这就不合情理。通俗点讲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必须符合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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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重罪处罚原则适用于哪些罪名?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择一重罪处罚原则适用于哪些罪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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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自己的公司,涉及逃税,为此我想为他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处罚基准从轻原则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帮助。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按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信息。

(五)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各项法定权利。

(六)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预防和纠正涉税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制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应当明确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第八条 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认行政处罚裁量依据;

(二)整理、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三)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
第九条 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当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依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理结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税务人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税务机关决定回避。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陈述申辩事由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予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案例指导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健全信息交换和执法合作机制,保证同一地区对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朋友现在要被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了,担心到时候不公平,行政处罚决定原则是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二、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
  
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2)一行为不再罚。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五、结合教育原则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
  
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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