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人过日子,要是过不下去打算离婚,有人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可也有人没办法协商,就得走起诉离婚这条路。这时候很多人就犯难了,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选错法院,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可能耽误离婚进程。接下来就详细说说起诉离婚该向什么法院提出。
一、一般情况下的管辖法院
在起诉离婚时,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比如小李和小张夫妻二人,小张想离婚,小李的户口在A地,那小张一般就要到A地的法院起诉离婚。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还是刚才的例子,要是小李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两年了,那小张就得去B地法院起诉。
二、特殊情况的管辖法院
有些特殊情况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比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假如小赵的丈夫长年下落不明,小赵想离婚,而小赵的户口在C地,她在D地已经连续居住了三年,那小赵就可以在D地法院起诉。另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果涉及军人离婚,情况又有所不同。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小王是非军人,他要和现役非文职军人小孙离婚,小王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是夫妻俩都是军人,那可以选择到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起诉。
四、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规定也有特别之处。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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