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再婚夫妻离婚纠纷,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最新修订 |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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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梦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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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557人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律所: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4201211351130 电话:13677023866
律师优势:高学历;樊梦怡,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南昌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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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告李XX与被告卢XX均有过婚姻,经人介绍结婚并育有一女。李XX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不同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提供感情破裂证据,驳回其离婚诉求。
同村再婚夫妻离婚纠纷,法院驳回女方诉求

法庭上,原告席上的李XX一脸委屈,眼神中满是失望,而被告席上的卢XX则一脸坚定,双方各执一词,一场离婚纠纷在此展开。

矛盾初现

原告李XX与被告卢XX系同村人,且都有过婚姻经历。2013年2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前往浙江台州务工。然而,婚后两人矛盾逐渐显现。2013年6月,因被告要求原告向房东缴纳房租,双方闹翻,原告搬离共同生活处。同年5月原告怀孕,多次到医院保胎,被告却对其不闻不问。2014年1月女儿出生后,被告也未履行父亲的责任。李XX心灰意冷,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委托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的樊梦怡律师,诉请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3605元。

庭审交锋

庭审中,被告卢XX的委托代理人王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婚后一直和睦相处,女儿的出生更说明两人感情没问题,不同意离婚。樊梦怡律师则根据李XX的陈述,强调被告在原告孕期和产后的冷漠态度,认为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两人曾都有过婚姻,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女儿,应珍惜重建的家庭。但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自2012年开始执业的樊梦怡律师,虽此次未能帮助当事人达成离婚诉求,但她在庭审中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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